医疗机构员工行为规范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所有员工,包括:
(1)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部门和科室中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和决策管理的人员。
(2)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医疗机构注册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
(3)护士。指通过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4)药学技术人员。指在医疗机构中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和技术人员。
(5)医疗技术人员。指在医疗机构中从事除医生、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以外的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指除上述五类人员以外的在医疗机构中聘用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建、后勤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除应当遵守本文件所列的基本行为规范外,还应当遵守与其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职业规范。
第四条: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治病救人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的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尊重病人,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接受治疗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财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优质服务,医患和谐。文明言谈,举止端庄,认真落实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廉洁自律,遵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和形式给予的回扣、佣金。
不参与由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得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医疗广告和宣传,不转卖源头。
第九条: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质,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于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事关系,相互尊重,相互配合,和谐相处。
第十一条: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加强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与时俱进,创新进取,努力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努力提高管理能力,依法承担管理责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有效服务临床一线。
第十四条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推进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尊重职工民主权利。
第十五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人事招聘、评价和任用制度,在人事工作中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产管理,合理配置资源,遵守国家采购政策,不违规干预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
第十七条:加强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尊重人才,鼓励公平竞争和学术创新,建立健全科学的人事考核和奖惩制度,不得从事或者包庇学术造假等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兢兢业业,勤政高效,严于律己,发挥表率作用。
医师说明。
第二十条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医学观念和知识,保证医学技术的科学合理应用。
第二十一条规范医疗行为,严格按照临床诊断技术规范,使用适宜的诊疗技术和药物,治疗疾病,合理施治,不隐瞒、误导、夸大病情,不过度治疗。
第二十二条学习和掌握人文医学知识,提高人文素质,对患者表现出人文关怀,真诚耐心地与患者沟通。
第二十三条认真执行医疗文书书写和管理制度,规范书写并妥善保存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非法涂改、销毁医疗文书及相关资料,不得违反规定签署医疗证明。
第二十四条依法履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传染病疫情、药品不良反应、食源性疾病、疑似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等法定报告职责。
第二十五条认真履行医师职责,积极救治患者,尽职尽责服务患者,增强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努力防控医疗责任差错。
第二十六条:严格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和单位规定的医师业务水平权限,不违规使用医疗新技术。
第二十七条:严格遵守药物临床试验和医疗技术的有关规定,开展试验性临床治疗,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家属的知情同意权。
护士守则。
第二十八条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素质,尊重和关爱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注重沟通,体现人文关怀,维护患者健康权益。
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正确执行临床护理操作规范和护理技术规范,全面履行医疗护理、病情观察、协助诊疗、心理支持、健康教育、康复指导等护理职责,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三十条:工作严谨独立,对执业负责。如果发现病人情况危急,应立即通知医生;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挽救垂危患者的生命,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抢救。
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医嘱,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临床诊疗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与医师沟通或者按规定报告。
第三十二条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书写病历,认真管理,不得违反规定伪造、隐匿、涂改、销毁病历。
药剂师规范。
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科学指导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有效。
第三十四条认真履行处方调剂职责,坚持核对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调配处方药品,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替代处方所列药品。
第三十五条严格履行处方合法性和药品适宜性审核职责。及时告知处方者,对不适宜用药的处方进行确认或补发;严重不合理或错误的,拒绝调整用药。
第三十六条配合医生选择药物并向患者说明适应症、禁忌症、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详细解答有关药物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储存、供应等规定,不得擅自销售、使用通过非正常渠道采购的药品,不得违规用于商业目的。
第三十八条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自觉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医疗技术规范。
第三十九条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临床诊疗,实施人文关怀,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第四十条爱护仪器设备,遵守各种操作规范,发现患者检查项目与医疗常规不符时,及时与医生沟通。
第四十一条正确使用医学术语,及时准确出具检验和检查报告,提高准确性,不得谎报数据、伪造报告。当发现检查结果达到临界值时,应及时提醒医生。
第四十二条指导和帮助患者配合检查,耐心帮助患者查询结果,告知接触传染性或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人员,并给予必要的防护。
第四十三条合理采集、使用、保护和处置标本,不得违规买卖标本谋取不正当利益。
其他规格。
第四十四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临床服务意识,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第四十五条:努力学习,钻研技术,掌握自己的业务技能,认真执行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
第四十六条严格执行财务、物资、采购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材料的计划、采购、保管和报废工作,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第四十七条严格执行临床教学和科研管理的有关规定,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合法权益,引导实习医师和见习人员严格遵守服务范围,不超越权限行医。
第四十八条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条例》,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堆放、利用或者买卖医疗废物。
第四十九条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制度,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和高值耗材的统计功能管理,不得随意泄露或者买卖医疗信息。
第五十条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产,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维护医疗机构环境卫生,为患者提供安全、整洁、舒适、方便、有序的医疗环境。
实施监管。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规范的实施。主要负责人要以身作则,遵守本规范,同时抓好本单位的贯彻落实。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协助行政领导机构实施本规范,纪检监察整改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行本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相关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本标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当纳入医疗机构校准管理、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医德医风考核和医师定期考核,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定、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或低聘、缓聘、待聘或解聘处理。
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相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行政处罚的,由相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补充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范适用于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注册执业的乡村医生。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实习生、见习人员、已签订劳动合同但尚未注册执业的人员、外包服务人员,根据其在医疗机构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类别,参照相应人员的分类执行本规范。
第五十九条本规范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