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医结合实践

第一条规则毋庸置疑。下面两个可以看文档(来自河南)。

河南省中医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医医师执业活动,根据《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2001]1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河南省中医医师执业活动进行研究。

一、中医医师按照《河南省中医执业范围管理办法(试行)》(豫中医〔2006〕24号)注册后,可以在西医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的临床科室执业,并按照注册的范围开展相应的诊疗服务。

二、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并取得医学影像、麻醉、病理等专业资格的人员。(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专业岗位证书)经所在专业机构确认后可从事相应专业的临床诊疗活动,其诊疗行为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三、中医医师在医疗机构注册后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处方权,根据临床需要开具中西药品处方。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河南省中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注册暂行办法》和我省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的管理,现对我省注册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规定如下:

第一,中医的执业范围包括以下专业类别:

(一)全科医学专业:取得中医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定的中医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考核合格,或参加过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定的中医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可注册全科医学专业。

(2)中医专业:不符合全科医学专业注册条件,在农村二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中医人员,可注册为中医专业。

(3)中医专业1:中医执业医师从事内科、妇产科、儿科、老年病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康复科、临床心理科等专业(指中医专业)2、中医专业3及针灸推拿以外的其他专业,执业范围登记为中医专业1。

(4)中医专业2:从事外科、骨科、肛肠科、皮肤科的中医,其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2。

(5)中医专业3:从事眼科、耳鼻喉科、口腔医学的中医,其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3。

(6)针灸推拿专业

二、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包括以下专业类别:

(1)全科医学专业:取得中医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培训合格的人员,可注册全科医学专业。

(2)中西医结合专业:不符合乡村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学执业注册条件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可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业。

(三)中西医结合专业1:从事内科、妇产科、儿科、老年病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康复科、临床心理科等专业(指中西医结合专业2、中西医结合专业3以外的其他专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登记为中西医结合专业1。

(4)中西医结合专科2:从事外科、骨科、皮肤科的执业医师,其执业范围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科2。

(五)中西医结合专业3名:从事眼科、耳鼻喉科、口腔医学的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业3名。

三、注册为其他专业中医(中西医结合)从事针灸推拿诊疗活动的,不得擅自变更注册。

四、中医(中西医结合)从业人员从事医疗气功活动,必须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10号。12)取得《医疗气功技能证书》。从事母婴保健服务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应当按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技术考核证书。

五、本办法所称执业医师包括执业助理医师。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注册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其执业范围参照本办法确定,不需要申请变更注册。办理其他变更的,按照本规定确定和变更业务范围。执业地点变更为省外的,由省中医药管理局出具相应证明,其执业范围按所在省的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