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允许添加药物,但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可以添加。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
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添加药品,但可以添加药食同源的药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添加药品,但可以添加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对药食同源项、可用于保健食品的项、保健食品禁用项作了具体规定。
第八十条为特殊医学目的配制的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特殊医学用途产品安全性、营养充分性和临床效果的资料。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药品广告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
扩展数据:
既是食物又是药物的物品包括:丁香、八角、刀豆、人参、茴香、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花、玉竹、甘草、白芷、银杏、白扁豆、白扁豆花和桂圆。
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橘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炒大豆、菊花、菊苣、黄豆。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