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以前,中国历朝历代实行怎样的医疗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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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以前,中国的医药是不分家的。

民间行医无需“批准”。

有管药的专门机构。

中国古代医药管理制度

(一)古代药政管理始于周

中国古代的药政管理始于周朝,建立了一整套医药行政管理组织和考核制度。《周礼·天官冢宰》记载:“医师掌医之政令,聚毒药以***(注:***通供)医事。凡邦之有疾病者、疮疡者造焉,则使医分而治之。岁终则稽其医事,以制其食,十全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为下”。这里所说的医师,为众医之长,掌管国家医药卫生的行政事务。府为掌药物、器械人员;史掌文书和医案;徒供役使并看护病人及制药。这里分工明确,人员各司其职,年终由医师考察其医药事务执行优劣情况,以制定人员级别和俸禄。这是我国最早建立的医药管理制度,“府”为最早专司药物管理的专门人员。

(二)中国古代医药行政管理不断发展完善

从周朝设立专门管酒的“酒正”和专掌药物事宜的“府”起,我国历代朝廷设置专门的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掌医药之政令。

春秋战国至秦汉时期,由于社会的急剧变革和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社会经济和科学文化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在“诸子蜂起,百家争鸣”局面影响下和医药实践成就的基础上,中医药理论体系和辨证论治原则开始建立并逐渐形成,推动医药管理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秦汉王朝设太医令和太医丞掌握医药之政令。“药丞、方丞各一人”,药丞主药,方丞主药方。此外还有本草待诏、医待诏、典领方药、中宫药长,尝药太官等医药职官。

南北朝至隋唐时期,在太医署下设立专门的药藏局,出现了专门的负责药物收发、存储管理的人员。唐药藏局有郎二人,丞二人。郎掌和剂、医药之事、丞贰之”。唐太医署既是国家最高医疗机构,又是医学教育机构,由行政管理、教学、医疗、药工等四部分人员组成。……诸医药博士一人,助教一人,医师二十人。医博士掌以医术教授诸生”。唐朝医药管理机构及人员分工细化,职责明确,医药教育得到发展,医药人员均“考试登用,如国子之法”。

宋代,医药管理组织进一步发展,为了加强医药管理,改进太医局管理体制,设立翰林医官院,专管医之政令和医疗事务,并有专管药政的机构“御药院”、“尚药局”,御药院保管国内外进献的珍贵药物,专为皇室贵族服务。尚药局为最高的药政机构。太医局专管医药教育。北宋施行王安石变法,推行新政,按“市易法”设立了国家的药物贸易机构—“官药局”后改为“太平惠民局”,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国家药局,也使药物管理纳入国家法制管理的范围,由国家控制药物贸易,实行专营,制止商人投机,对制药实行监管。“药局”的创办,颁布了药物标准《太平惠民和剂局方》(简称“局方”),推行了成药,降低了药价,对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疾病的救治、药物的贸易发展等都产生了很大的作用。在药事管理发展史上,其制定的管理措施,如药物标准“局方”、药物生产监管与卖药轮值制度、药物质量检查制度等,对研究药事管理史,借鉴传统经验,其作用与影响是不应忽视的。尤其是其专卖制度,在世界医药管理史以及医药贸易方面的作用与影响具有深远的意义。宋代还曾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医生的职业道德及医疗事故的责任,凡利用医药诈取财物者,以匪盗论处;庸医误伤致人死命者,以法绳之;主管官员不恤下属病苦者,亦予惩处。

元、明、清时期,医药管理机构与医药制度有了一些新的发展。元朝廷除设有御药院、典药局管理机构,为皇室贵族修制御用药物及和剂,还设置有面向民间的药政机构,如广惠司、广济提举司、大都惠民局、回回药物院等。明初置医学提举司,洪武三年(1370年)在太医院设惠民药局、生药库,有大使一人,副使一人。其职责为“凡药,辨其土宜,择其良楛(楛:恶也,劣也),慎其条制而用之。四方解纳药品,院官收储生药库,时其燥湿,……,礼部委官一员稽察之”。清朝设太医院,“置院使、左右院判各一员,御医十员,吏目二十员,俱属礼部职,专诊视疾病,修合药饵之事”。“凡药材出入隶礼部”。清朝在医药管理制度上,以刑律代罚比前代更为严厉,对开方配药有错者,处以笞杖之刑;医生误用针、药而使病人致死的,命其他医生来辨认方药、穴位,如属无意致害者,则以过失杀人论处,罚其不准行医;故意用假药治病以诈取他人财物者,则以盗窃论处,如因故意用假药致人而死或因事故用药杀人,则处以死刑。并且规定,未经官方许可而行医用药者,处以罚款。对太医院用药管理“凡烹调御药,本院官清脉后开方,具本奏明同内臣监视。每二服合为一服,候熟分贮二器,本院官先尝之,次内臣尝之,其一器进御”。太医院内设专司药品加工的“切割医生”。使医药分工日趋完善。

中国近代药事管理

(一)、鸦片战争前后的中国药政

1800年前后,英国以鸦片走私作为打开中国大门的重要手段,向中国输入鸦片,获取惊人的暴利。烟毒泛滥全国,使吸食鸦片的人在精神上和生理上受到极大的摧残。清政府多次下令查禁鸦片入口。但烟毒反而愈演愈烈。帝国主义列强为了进一步扩张侵略势力,利用医药作为文化侵略的重要手段。从此,鸦片烟毒进一步毒害人民,大量化学原料药源源不断输入我国。这些都反映了清政府在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对药政管理失控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 民国时期的药政管理

新亥革命后,孙中山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废止旧制,采用新制,明令禁止种植和吸食鸦片。在内务部下设卫生司,主管医药行政,由第四科主办药政管理。当时药政管理主要工作是:(1)审定、认可药剂士资格,发给或取消药剂士执照,对药剂士业务进行监督;(2)药商的呈报登录及取缔;(3)监督制药厂;(4)药品、毒剧药品的核查及限制贩卖事宜;(5)调查方药等。

1927年国民党中央政府成立后,照搬美国管理模式,药政管理由卫生署内设医政科办理,1947年恢复建立卫生部后曾公布建立药政司。国民政府药政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在三个方面:(1)1930年的卫生部颁布《中华药典》,它以美国药典1926年版为蓝本,参考英国药典和日本药局方等组织编订而成,收载药物718种。先后影印七次,未作任何修订。(2)公布了一批药政法规。3)设立药品检验机构。1932年在全国经济委员会设中央卫生设施处,1933年改称卫生实验处,负责卫生实验及药品检验工作;1947年在卫生部下成立药品食品检验局。

民国期间,医药技术人员缺乏,设立的药政机构并没有认真发挥应有的监督、管理作用。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药品需求急剧增加,国民党政府曾公布救护药品进口免税办法,鼓励输入,并设立“战时医药药品经理委员会”向国内外采购,据统计,1941年—1945年进口药品、器材873吨。1946—1947年中国进口原料药7650余吨,同时还把大批西药成药输入中国进行倾销,造成国内许多药厂纷纷倒闭。这时的旧中国在药政管理方面给新中国留下的烂摊子是:烟毒泛滥、一些药厂药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伪充真,危害人民健康;不合格外国药品充斥国内市场。中医中药受到国民党政府歧视、限制,严重的阻碍了中国传统医药学的发展。

来源:五月的风的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