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五药

近日,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发布相关通知,将《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药品纳入定点医院、定点医生、定点患者、定点药品、定点剂量“五定”管理范围,经专家评估论证。

什么是特殊药物?

特殊药品是指药品目录中价格高、用药人群特定、适应症明确、用量有限的药品。包括协议期内符合《特殊药品使用管理规定》的国家谈判药品,以及专家确定的《药品目录》中符合《特殊药品使用管理规定》的上述药品的同类药品,共有79种特殊药品。2019年2月31日协议期满的谈判药品,未列入西药或中成药目录的,过渡期结束后,医保基金不再支付,不纳入特殊药品管理范围。

特殊药品实行医院、医生、患者、药品、剂量“五定”管理。使用特殊药物前必须对参保患者进行身份识别。由参保患者持疾病诊疗资料向统筹地区被委托医院向定点医生提出申请,填写《贵州省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条件认定表》。资料初审通过后,医院医保部门将相关信息录入医保信息系统,确认需要使用的特殊药品,提交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申请材料由医院医保科保存备查。

符合特殊用药条件的参保患者,可凭统筹地区定点医生开具的特殊药品处方,在定点医疗机构或特殊药品医保药店购药,其特殊药品费用可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特殊药品个人预付比例执行全省统一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如无明确规定,按甲类或属地乙类执行,详见《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目录》。特殊药品门诊部分费用按各统筹地区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支付,发生的药品费用按当地住院政策支付。

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未纳入特殊药品管理的,个人按属地乙类先行支付。

对长期在异地居住人员或已转诊就医人员特殊药品使用条件的认定,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符合特殊药品使用条件或转诊至其他医院就医的长期异地居住居民,通过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按照参保地反馈的用药资格信息进行支付。通过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的,特殊药品医疗费用按跨省联网结算待遇支付原则办理;通过异地就医网上结算未回参保地零星报销的,按参保地相关政策执行。

长按识别二维码查看。

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目录

长按识别二维码查看。

贵州省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条件认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