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的内容和消费者知情权的形式有哪些?

简而言之,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应当有权知道与其正确判断、选择和使用直接相关的所有信息。

具体来说,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大致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商品或服务的基本信息,包括商品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等。

对于某些商品来说,产地非常重要。比如买中药材,当然是要那些正品,所以要注意产地,其他商品也是。此外,还要注意生产者的名称,尤其是名牌产品的生产厂家往往是固定的。另外,如果商品上没有标明生产厂家的名称,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就很难向生产厂家索赔。

(2)有关技术条件的说明,包括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成分、有效期、使用说明书、检验证书等。

商品是买来用的,所以了解商品的用途和性能非常重要。特别是一些商品,如一些电器、燃气灶等,如果使用不当,可能会给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带来危害。了解商品用途和性能的方法有很多,比如卖家当面演示,索要说明书和电路图,甚至有些商品可以自己操作和试用。对于一些特殊的商品,比如药品,我们不能只从说明书上完全了解它的用途和性能,还要遵医嘱或遵照医嘱去了解商品。

(3)相关销售条件,包括售后服务和价格。

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是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关键,直接关系到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应该对价格有一个准确的了解,尤其是所提供服务的价格。目前我国服务业管理不严格,价格收费也比较混乱,严重损害了消费者。这就需要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前,与经营者就价格问题进行协商,避免被宰受损。商品的售后服务也与消费者的利益息息相关。了解售后服务主要看厂家和运营商是否有质保期,提供维修服务的方式,是否收费,收费多少。目前,随着消费者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对家电和家用机械新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大,良好的售后服务日益成为消费者的重要考虑因素。

第二,消费者知情权的形式

只有当人们以一定的形式实际享有和行使知情权时,它才能成为权利主体真正的物质和精神利益。在日常生活中,中国公民主要以三种基本形式享有和行使知情权。

其中一种基本形式是公民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自由选择和获取各种信息,如在日常生活中通过人际交往、书信往来、视听阅读媒体节目等方式自主获取信息、观点和知识。这是实现知情权的首要(但绝不是次要)最常见的形式,属于自由的实践范畴。目前,国内法律并未对这种信息自由作出专门的明示,但在人身自由、通信自由、精神活动自由等合法权利的调整范围内,可以从不同角度推导出保护公民获取信息自由的法律含义。这种被法律所允许的认识自由,在行使中有自己的法律边界和道德约束。比如,权利人不能以信息自由为借口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或明确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也不应以非法或不道德的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否则将因滥用权利而受到法律的惩罚和舆论的谴责。当然,国家机关或有关方面不能以保密为借口,随意扩大自己的保密权限,扣压和垄断本应由公众享有的信息资源,非法剥夺或阻碍公民获取信息的自由。一般来说,当公民以自由的形式合法享有和行使知情权时,国家和其他义务人处于被动状态。通过约束自己的行为来保证知情权的享有和行使,既不能强迫公民接触法律禁止的信息,也不能禁止公民了解法律允许的信息,否则就构成了对知情权的侵犯。

第二种基本形式是公民通过各种渠道享受国家机关和其他公共组织依法提供的信息服务,如气象部门发布的每日天气预报、广播电视台播放的时事新闻等。在这里,法律并没有直接赋予公民要求国家或者有关社会组织提供信息服务的权利,而是具体规定了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告知公众或者向公众传达信息的职责和义务。公民获取信息的权益是通过国家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觉履行信息服务义务来实现的。与这种权益现象相联系的法律关系所直接保护的,往往是公众的知情利益而不是公民个人的知情权。因此,公民个人不能以义务人未尽义务为由提起诉讼。比如,即使气象台漏播了一次大风降温的预报,或者电视台播报了一条重要的时事新闻,公民个人也无法通过诉讼寻求帮助,只能依靠失职者的上级部门在组织内部进行纠正和解决。但在一定条件下,法律明确保护的公众或个人的知情利益也可以逐步转化为公民的知情权。所谓某些条件主要是指:

1.这种公众或个人的知情利益日益频繁和严重地受到侵犯,使得大多数人难以充分和有效地享有虚构的法益。只有将这种法益转化为受益人可以直接主张的权利,才能真正造福于民,才能得到更有效的法律保护和社会监督。

2.这种公共或个人利益的享有对社会进步和发展越来越重要,客观上要求法律权利得到保护,并能找到相应的立法方法、执法手段和司法标准。在民事权利的发展史上,这种从法益到法定权利的演变是有先例的,比如环境权、隐私权、人格权等民事权利的确立。

第三种基本形式是公民直接要求义务人对其依法获取的信息提供服务,或者依法向行政司法部门申诉,以消除侵权损害,救济利益缺失,合理仲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争议。在前者中,如果公民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到档案馆查阅档案,经营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提供商品的价格、规格、主要成分、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信息,而在后者中, 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履行披露、刊登有关文件和信息的义务,给公民造成经济损失的,公民可以依法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公民在提出上述主张时,只要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具备主张权利的要件,并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一般都能平等地获得相关的知情权。此外,一些受特殊保护关系保护的公民也享有特殊的权利和能力,可以了解和获取某些信息。比如人大代表在大会开会期间可以行使质询权,受质询机关必须负责回答。这种知情权以请求权为支撑,是公民获取信息的最权威的法律手段。其法律保障和实施效益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公民知情权的法治水平。现在我国的法律专门表述了公民的知情权。

法律规范较少,主要散见于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的个别法律文件中。随着我国信息立法的发展,关于公民知情权的规定将不断增加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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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者知情权的含义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含义:(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以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查询权和知情权【更多】患者的知情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中的地位可以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找到,如安全保障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要求赔偿权、结社权、获得相关知识权、尊重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权、消费者监督权[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