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储存箱的要求

第五节设施和设备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具有与其药品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仓库。

第四十四条仓库的选址、设计、布局、建设、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药品储存的要求,防止药品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第四十五条药品储存作业区和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生活区隔开一定距离或者采取隔离措施。

第四十六条仓库的规模和条件应当符合合理、安全储存药品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便于储存作业:

(一)仓库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库区地面硬化或绿化;

(2)仓库内墙和屋顶光滑,地面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3)仓库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能控制无关人员进入,防止药品被盗、被替换或混入假药;

(四)防止室外装卸、搬运、接收、装运等作业受异常天气影响的措施。

第四十七条仓库应当配备下列设施设备:

(一)药物与地面有效隔离的设备;

(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的设备;

(三)有效调节温湿度和室内外空气交换的设备;

(四)自动监测和记录仓库温度和湿度的设备;

(五)符合仓储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6)用于拣货、LCL发货作业和复检的作业区域和设备;

(七)包装材料的储存场所;

(八)验收、交付和退货的专用场所;

(九)不合格药品的专用储存场所;

(十)有符合国家特殊管理药品要求的储存设施。

第四十八条中药材、中药饮片,应当有专用仓库和养护工作场所,从房地产直接购买的中药材应当设立中药材样品室(柜)。

第四十九条冷藏冷冻药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下列设施和设备: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冷库,并应配备两个以上独立的经营疫苗的冷库;

(2)用于冷库温度自动监测、显示、记录、调节和报警的设备;

(三)冷库制冷设备的备用发电机组或双回路供电系统;

(四)对有特殊低温要求的药品,应当配备符合其储存要求的设施和设备;

(五)冷藏车和车载冰箱或保温箱等设备。

第五十条运输药品应当使用密闭的货物运输工具。

第五十一条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冷藏车、车载冰箱、保温箱应当符合药品运输过程中的温度控制要求。冷藏车具有自动调控温度、显示温度、存储和读取温度监测数据的功能;冰箱、培养箱具有对外显示和箱内温度数据采集的功能。

第五十二条储运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清洗和维护应当由专人进行,并建立记录和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