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的销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几年。
药品零售企业的销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5年。
企业应当将药品销售给合法的购买者,并核实购买者的证明文件以及购买者和配送人员的身份证明,确保药品销售流向真实合法。企业应当严格审查采购单位的生产范围、经营范围或者诊疗范围,并按照相应的范围销售药品。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做到票、账、货、款相符。
记录仅指涉及质量管理的各种质量记录。质量记录的格式应由质量负责人审批。质量记录应清晰、正确、完整,并妥善保管,以防损坏和丢失。
法律依据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四十二条记录和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疫苗和特殊管理药品的记录和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养护、销售、出库复核、售后退货和采购退库、运输、储运温湿度监控、不合格药品处置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可追溯。第四十条通过计算机系统录入数据时,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凭授权和密码登录,方可录入或者复核数据;数据的变更应由质量管理部审核并在其监督下进行,变更过程应予以记录。第四十一条书面记录和凭证应当及时填写,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或者撕毁。记录如有更改,应注明原因、日期和签名,以保持原始信息清晰可辨。第六十八条采购药品应当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企业、供应商、数量、价格、采购日期等内容,采购中药材、中药饮片时还应当注明产地。第六十九条遇有灾害、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救等特殊情况,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企业可以采取直接调拨方式购销药品,将采购的药品不进入企业仓库,直接从供应商处发送给采购方,并建立专门的采购记录,确保有效的质量跟踪和可追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