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疫情期间工资怎么发?

上海疫情期间,按照《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通知》的规定发放工资。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顺延至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或者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期满。

企业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可以通过调薪、轮休、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通过与员工协商,并尽量不裁员或尽量减少。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在一个工资支付期内企业停产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支付期限超过一个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法律依据: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中劳动关系处理的通知

第一

对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政府采取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顺延至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或者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期满。

第二

对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政府采取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顺延至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或者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