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执业药师做零售药店质量总监有什么要求?
你好!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员的相关门槛如下:1。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不存在《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生产、销售假药和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2、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中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含)的,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3、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4、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企业营业面积每超过150平方米的开办标准,需增加一名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5、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药品质量管理,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有权决定药品质量。6.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和处方审核人员应当在职,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7、企业从事药品验收、维修人员和营业员应当接受相应的专业培训辅导或岗位培训辅导,并经当地地级市(含)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考核,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从其规定。8、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以及直接接触药品工作的销售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其他门槛参照《广东省深圳市新设立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2019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