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上挖卖药材要办执照吗?
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查,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颁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其亲本种子和林木良种的生产、经营,以及育种、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应当经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签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无需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因此,根据规定,中药材种子、种苗的生产经营需要认证,但一般中药材(罂粟、大麻等特殊药材除外)的种植不需要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