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应遵循哪些原则?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按照生产者付费的原则,建立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生活环境,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扩展数据: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将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1)可回收物是指适合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纺织品、废家具、废电器电子产品等。
(二)有害废物,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应当进行专门处置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纽扣电池、废荧光灯管、废药物、废涂料及其容器、废农药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
(三)餐厨垃圾是指易腐烂的生物质生活垃圾,包括餐厨垃圾、剩饭剩菜、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垃圾、中药渣、农副产品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等家庭餐厨垃圾;
(4)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废弃物、餐厨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