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诊所需要什么证?
申请开办私人诊所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非在职医务人员,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注册后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二)设立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所,申请人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三)男未满65周岁,女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四)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5)注册资本:私人西医诊所不低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低于654.38+0.5万元;(六)有固定住所。(7)诊疗场所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按1名医生、1名护士计算,使用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每增加一名卫生技术人员,面积增加10平方米。(八)符合xxx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医疗机构规划。2.申请设立个体诊所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必须声明是营利性医疗机构);(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方案;(4)其他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书、个人工作简历、退休人员提供的原单位同意证明、租房需提供租赁协议)。三、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应当标明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四、申请人取得《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后,在筹建完成后3个月内,向批准设置医疗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上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私人诊所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五、私人诊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在同级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六、各县(市)、区应根据医疗服务供需状况,按照《xxx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医疗机构规划,对私人诊所的设置进行合理布局。性病、泌尿外科等私人诊所暂不审批。七、私人诊所聘请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必须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八、私人诊所原则上只能设置1医学科目,确需增加医学科目的,需具备相应的临床经验,提供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一栏至少注明2个专业),具备相应的医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