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文化研究会章程
第一条本协会的中文名称和英文翻译
中国医药文化研究会中国医药文化学会执笔:CPCS。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
由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军队、农垦等部门及所属医药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成立,具有法人资格、非营利性、全国性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恪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大力弘扬医学文化,推动医学事业发展,发挥国家医疗管理部门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我国医疗事业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下级行政部门
协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办公地址
我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宣武门西大街97号尚座大厦5 B。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1)围绕“科学(理论、学说)、艺术(手艺、技术)、历史(史记、传记)、道德(品德、风度)、法律(法规、制度)”开展学术研究,组织交流活动。
⑵对人类社会不同发展阶段医学的社会状态即医学文化现象进行学术研究,并组织交流活动。
(3)为医药企事业单位提供政策法规、专业理论、技术、发展动态、市场信息、科研动态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4)组织有关资料、书刊的出版,推荐有价值作品的出版和影视作品的制作。
5.组织国内外医药科技成果和产品的示范、推荐、展示和交流活动,为医药企事业单位在新药审批、质量认证、员工培训、广告宣传等工作中提供指导和帮助。
[6]政府部门授权的各种事项。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支持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力;我热爱中国医药文化研究会的事业,愿为中国医药文化研究的进一步发展贡献力量。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提交会员申请;理事会讨论并通过了该草案;办理注册手续后,由协会常设办公室秘书处发放会员卡。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投票权;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获得我们服务的优先权;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自愿加入和退出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按规定缴纳会费;向本局反映情况及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俱乐部,应当书面通知俱乐部,并交回会员卡。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章会员严重违反章程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机构和负责人设立和撤销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
⑸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表决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的,应经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任期延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⑸决定接纳或开除会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会和各机构的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⑽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董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交流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
(五)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工作年龄的,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代表本局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在会长领导下,由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和指定人员组成的办公会议负责领导本会下属机构处理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处和实体的工作;
(三)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单位的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⑸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协会的资金来源
(1)会员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5]兴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协会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协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协会在变更会员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章程的任何修改,在15日内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议通过,并报经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协会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并需要撤销时,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二条终止本会的议案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协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于2004年2月7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协会管理机构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