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
(一)由合法出版单位出版的,以人口与计划生育为主要内容,供计划生育系统使用的各类公开出版物。
(二)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由计划生育系统组织制作,用于向群众宣传的成册、传单、挂图等计划生育内部出版物。第三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授权宣传教育职能部门行使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职能。第二章宣传内容和原则第四条计划生育宣传品的内容必须体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为宣传人口、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知识,引导人们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建设社会主义生育文化服务。第五条计划生育宣传品的主要内容包括:
(1)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新中国三代领导人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论述;
(二)我国的基本国情、基本国策、人口状况、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3)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新的婚育习俗和社会风尚;
(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第六条计划生育宣传品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制作和传播下列内容: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损害计划生育工作形象的;
(二)不适宜在民族地区宣传的计划生育内容;
(三)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的;
(四)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暴力的;
(五)国家禁止出版、传播的其他内容。第七条有关性科学知识的宣传品,应当以促进身心健康、婚姻幸福、家庭幸福和社会文明为目的,以科学适度为原则,注重宣传科学知识、性道德和性文明。第三章规划和备案第八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教育中草药中心、宣传站、服务站应当于上年末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宣传品制作计划;临时动议制作的宣传材料应提前报送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该部门应在1个月内报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计划生育系统制作的宣传品出版后,制作单位除按照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的备案方式报送样本外,还应当在1个月内向同级和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送两份样本备案。第十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教育馆、宣传站和服务站是计划生育系统内部刊物的主要制作单位。其他单位制作计划生育内部刊物,应事先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送制作计划,事后应报送两份样本备案。第四章宣传品制作第十一条计划生育宣传品内部刊物的制作单位应当负责宣传品的创意、设计、撰写、审核和印刷,确保宣传品的质量。第十二条计划生育宣传品,由制作者提出,制作单位负责审批。重要、敏感内容须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三条宣传品制作单位在制作计划生育内部出版物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印刷许可。第十四条计划生育宣传品的印刷必须委托取得出版物印刷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书刊印刷标准和印刷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第十五条计划生育宣传品(包括公开出版物和内部出版物)归作者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制作计划生育宣传品,侵犯他人著作权。第五章宣传品发放第十六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宣传品发放网络,管理本系统计划生育宣传品发放工作。第十七条提倡各省(区、市)计划生育教育中心联合制作和发放计划生育宣传资料;要优势互补,合理配置资源,避免浪费。
禁止对计划生育宣传品的发放实行地区封锁。第十八条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计划生育宣传品的质量和宣传效果进行评估,组织评选和推荐优秀计划生育宣传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