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
毒性药品管理制度包括毒性药品的储存、加工和管理。毒性药品的收购和经营由当地药品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处方药由国有药店和医疗单位负责。需要注意的是,有毒药品的外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物的符号。在运输有毒药品的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法律依据: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三条毒性药品的年度生产、采购、供应和制剂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药品管理部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发给毒性药品定点生产、采购和供应单位,并抄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自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