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药品流通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2012 1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中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意见的通知》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法规和政策,以规范医药市场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药流通行业结构调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向患者销售出厂(进口)的政府定价范围内药品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药品流通中的价格管理,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批发与医疗机构销售的差价率(金额)进行控制的价格管理行为。
批发环节是指药品从出厂(进口)到医疗机构采购的过程。
医疗机构销售环节是指从医疗机构购买药品到销售给患者的过程。
第四条药品出厂(口岸)价格由经营者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确定。
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药品价格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的最低、最高和平均出厂(口岸)价格。
平均出厂价(港口价)是指根据药品年销售收入和年销售数量计算的出厂价(港口价)。
第五条出厂价格由药品生产企业提交,口岸价格可由生产企业授权的境内经营企业或境外生产企业提交。
第六条报送药品出厂(口岸)价格时,应同时上传以下信息:
(a)药品说明书的扫描件和药品最小零售包装的外观照片;
(2)生产企业销售给经销企业的完税凭证扫描件不少于3份(PDF格式)。完税凭证可以是完税发票或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每张完税凭证开具间隔不少于2个月;
(三)价格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通过药品价格信息平台查询、调查相关企业药品出厂(口岸)价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流通环节价格行为。
第八条药品批发实际差价按照“低差价率、高差价率”的方法控制。药品批发的差率(金额)控制标准见附件一。
第九条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根据规定,尚未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医疗机构,可以在不超过医疗机构规定销售毛利(金额)的情况下,按照实际进价销售药品。医疗机构销货单(金额)控制标准见附件二。
医疗机构销售不同品牌的同一药品时,增加的差价不得超过按照统一最高零售价格计算的最高加价幅度。
第十条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核并公布医疗机构中标(入围)药品零售价格。对未按规定报送出厂(口岸)价格的生产企业,以及批发价差超过规定标准的药品,不得公布其医疗机构零售价格,并通知当地药品招标采购机构。
第十一条政府定价范围内的* * *产品(含* * * *产品管理的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按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并由国家统一采购的避孕药具、免疫规划疫苗、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医疗机构批发环节和销售环节的差价率(金额)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在不超过政府规定价格的前提下,不得实施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机构批发环节和销售环节的差价率(金额)控制。
第十三条下列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者销售药品超出规定的保证金(金额)的;
(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65438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
药品批发实际差价率(金额)控制标准
序列号
出厂价(港口价)
差价率(金额)
1
10元以下
百分之三十
2
10元-40元
20%+1元
三
40元-200元
15%+3元
四
200元-800元
10%+18元
五
800元-2000元
8%+34元
六
2000多元
194元
注:1,注射剂价格按最小计量单位计算,其他剂型价格按最小零售包装计算。
2、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必须冷链储存运输的药品,批发环节对应的各价格区间差价率可提高2个百分点,总提高金额不超过10元。
附件二:
药品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实际差价率(金额)控制标准
序列号
医疗机构采购价格
差价率(金额)
1
10元以下
25%
2
10元-40元
15%+1元
三
40元-200元
10%+3元
四
200元-800元
8%+5元
五
800元以上
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