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医生在内地执业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1.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临床类、中医类、口腔类执业医师)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内地开设个体诊所:
(一)具有在香港、澳门合法行医的权利,并取得在香港、澳门行医执照满五年,或者在两地行医累计满五年;
(二)在内地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连续5年以上。
二、1香港或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只能设立1个体诊所,由本人独资并担任个体诊所负责人。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个体诊所的,应当在该个体诊所注册执业,因故不能继续执业的,应当依法办理该个体诊所的注销手续。
四、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开办个体诊所,申请的诊疗科目应当与其在内地和港澳地区的执业相一致。
五、个体诊所原则上不得聘用其他执业医师。因医疗服务需要,可聘请1-2名与港澳地区服务提供者设立个体诊所具有相同执业范围的执业医师(内地居民)参加工作。根据医疗服务的需要,个别诊所可在内地聘用适当数目的注册护士。
六、港澳服务提供者开设个体诊所的名称,原则上应核准为“地名+港澳服务提供者名称+学科+诊所”。
七、申请在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中设立个体诊所的,凭相关证明和材料到诊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经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并报卫生部备案;申请设立个体中医诊所,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批,发给《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备案。个体诊所的执业注册、日常监督管理,按照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八、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除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内地《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香港医务委员会、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或澳门卫生局认可的港澳地区执业证书或执照/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内地或港澳地区保险机构出具的承保范围包含内地医疗责任保险凭证(原件);
(4)香港医务委员会、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或澳门卫生局出具的在港澳地区的专业操守/良好声誉证明(原件);或内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执业经历证明(原件)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九、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个体诊所应当遵守内地医疗机构、医疗技术管理、执业医师、执业护士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符合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原则。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和纠纷,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通知自1起执行,2008年1。
《安排》中有一项规定,香港大学和中文大学的医科毕业生可以申请参加内地医师资格考试。在最近访问香港期间,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宣布将放宽资格,以便在内地或国外毕业的医生只要在香港持有行医执照,就可以在内地参加考试和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