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中药材和中成药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出境中药材和中成药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香港、澳门,以人民币150元为限,出国以人民币300元为限。第三条个人寄往港澳的中药材、中成药总值以人民币100元为限,寄往境外以人民币200元为限。第四条进出境旅客携带自用合理数量的外汇购买的中药材、中成药,海关凭加盖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购汇专用章”的发票验放。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准带出。
#第五条禁止携带、邮寄麝香出境。第六条本规定自1990年7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