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手术纳入青岛医保报销范围?

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分别为500元、670元、840元。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00%,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不再设置起付标准。

门诊大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单独设立一个起付标准,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同上,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白血病、精神疾病患者在门诊重特大疾病证明有效期内,每个医疗年度(含住院和门诊)只支付一次起付标准。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其中,个人负担比例为:5000元以下,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2%、14%、16%;5000元至10000元,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0%、12%、14%;65,438+0,000元至2万元,不论医疗机构级别,个人负担65,438+00%;2万元到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负担5%。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自负比例减半。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重大疾病整体:白血病、慢性肾衰竭(肾衰竭期)、脑出血后遗症、颅内占位性病变、椎管内占位性病变、全身各系统恶性肿瘤、严重烧伤、失代偿期肝硬化、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肺心功能失代偿期)、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一级以上)、糖尿病并发症、脑梗塞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股骨头坏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