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制品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土豆、油籽、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和坚果的种植;

2.培育新的作物品种;

3.中草药种植;

4.树木的栽培和种植;

5.饲养家畜和家禽;

6.收集森林产品;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操作维修等农、林、牧、渔业服务项目;

8.海洋捕鱼。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种植花卉、茶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

2.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

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发展项目的企业,不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