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加工中药饮片应向哪个部门报备?
医疗机构加工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规定如下:
1,生产新药或者有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2、但生产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未实行批准文号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中的非报销药品:
1,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物;
2、一些可入药的动物和动物器官、干果;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酿造的各种酒制剂;
4.各种药物中的果味制剂和口服泡腾剂;
5.血液制品和蛋白制品(特殊适应症和急救、抢救除外);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药品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生产。生产和检验记录应完整、准确,不得伪造。中药饮片应按照国家药品标准进行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或者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