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
第二章处方管理总则
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省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和临床诊断填写清楚、完整,并与病历相符。
(二)每张处方限一名患者使用。
(3)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
医疗机构、医师和药师不得自行编制简称或者使用代码;药品的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应当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以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缩写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模糊词语。
(五)患者年龄应填写足龄、新生儿和婴儿的日期和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处方,或开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分别处方。
(七)西药和中成药的处方,每种药物应新列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物。
(八)中药饮片处方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书写;药品右上方注明配药、煎药的特殊要求,并加括号,如布裹、先煎、后降等。对饮片的产地和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前注明。
(9)药品的用法和用量应符合药品说明书中规定的常规用法和用量。特殊情况需超剂量用药的,应注明原因,并重新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处方开出后在空白处画一条斜线,表示处方开完。
(12)开处方者的签名样式和专用章应与医院药剂科保存备查的样本样式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否则应重新登记备案。
第七条。药物的剂量和数量应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单位为升(L)和毫升(ml);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单位为克(g)。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作为片剂、丸剂、颗粒剂、袋剂;溶液以棒和瓶为单位;软膏和乳膏以棒状和盒状为单位;注射剂以棒和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量为单位。
扩展数据:
处方管理办法简介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办法》分为总则、处方管理总则、处方权的取得、处方签发、处方调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8章63条。
2006年10月2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07年2月14日公布,2007年5月1日实施。同时废止《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参考:百度百科-处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