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法律案例分析

没有话题。怎么分析?自问自答?三个案子。仅供参考:民法案例分类汇编

案例1:李受单位委派出访某国。王听说后,委托李去购买一种罕见的国产药材。检查回来后,李将价值1500元的药品送到王家中。然而,王的儿子告诉李,他的父亲不久前去世了。这种药最初是用来治疗他的。既然他的父亲已经去世了,这种药就不需要了。请李亲自处理。李很生气,认为不管王是不是活着,药王的家人都应该接受。

[问题]

1.李行为的法律后果该由谁来承担?

2.药该不该由王家买?为什么?

分析:

1.李某购买贵重药材是受王某委托,其行为应为民事代理人行为。《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故本案中李某购买药材的后果应由王某承担。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因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也就是说,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后果应当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债务应当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由被代理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遗产承担。这种情况下,王佳丽应该赔这个药。

案例二。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签约,委托创作书法作品。双方约定由赵将20副对联交付装裱店,装裱店支付赵5000元。赵因不慎摔伤右臂,委托儿子代写所有对联,送到酒店,装裱店支付全部稿酬。但很快装裱店就觉得作品风格和赵的不一样,于是请专家鉴定,发现是别人的。

[问题]

1.赵灿委托他的儿子来代表他的创作?

2.赵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

分析:不能代表的法律行为。

1.《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的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本案中,合同约定由赵创作所有楹联,同时书法创作具有强烈的个人属性,必须由他本人执行。不属于代理行为,赵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2.赵儿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包括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活动。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后,可以产生代理效力。但是,不能代表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表的行为,即使有法律上的委托。这些行为主要是带有个人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者法律、合同不允许代理的行为。

案例三。a是一个采购员,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b是他的邻居,平时以采摘山药为生。乙在山里挖出了一种很有价值的草药,正好甲要去上海出差,乙就委托甲带着草药去卖。贾某带草药到邻村朋友家。朋友的父亲丁某是一名老中医。看完后,他让贾某把他的草药卖给他,并表示愿意给贾某200元好处费。于是,A以低于上海近500元的价格将草药卖给了丁。双方约定,如果事后B来这里打听这种草药的价格,丁就说这种草药在上海跌得厉害,不值钱了。不想这件事被B的一个即将来丁家看病的远房亲戚听到,于是很快告诉了B。乙随后要求甲、丁赔偿其损失。

[问题]

1.A的代理行为是一种什么样的行为?

2.乙方是否有权向甲方和丁方索赔?为什么?

分析: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行为。

1.a的行为是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乙委托甲将药材带到上海销售,甲将药材卖给丁,这本身就违背了委托人的意思;而且a还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草药,直接损害了B的利益;甲在出售药材的过程中,私下接受了丁的好处费,将药材低价卖给丁,并约定欺骗乙,这就是串通,损害了委托人乙的利益。

2.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甲与第三人丁应对乙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