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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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结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6月110日发布),同意发布该医疗广告(具体内容和形式以批准的广告样本为准)。
该医疗广告申请受理号为20091100500。
本考试证书有效期为一年(自2009年6月5日至2009年6月4日)。
医疗广告审查证书。(J)yg 2009号11-05-0221.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通过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和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的内容限于下列内容:
(一)医疗机构的名称;
(二)医疗机构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6)床位数;
(七)咨询的时间;
(8)联系电话。
第(一)至(六)项公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复印件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和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暗示治愈;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及其他诊疗效果;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5)贬低他人;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和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和组织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名称;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示范格式的广告承诺书
* * *主席团:
为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市良好的市容和社会秩序,本单位(个人)作出如下承诺:
1.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全面、合法、有效。
二、经户外广告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按审批要求设置户外广告(门头招牌),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规格、数量、色彩和内容设置。
三是户外广告(门牌)符合建筑设计标准,保证制作、安装、施工质量,保证户外广告(门牌)的正常采光。
4.户外广告(门前招牌)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无安全质量问题,符合交通、消防要求,不影响周边居民/单位的正常生活/经营秩序,内容真实、健康、合法。
五、负责户外广告(门头招牌)的日常安全质量检查和维护工作,定期进行安全质量评比,确保户外广告(门头招牌)整洁、完好、美观、明亮、安全和正常使用。
六、户外广告(门头招牌)设置期满,无偿拆除;如需延期,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内主动到户外广告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七、在设置、检查、维护、更新和拆除户外广告(门牌)时,要避免损坏绿化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八、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时交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保险公司。
9.因户外广告(门前招牌)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和一切法律后果,除依法免除责任外,由单位(人)自行承担。
十、自觉服从建设、工商部门的管理。设置期间,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需要,本单位(人)愿意无条件拆除的。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人)盖章:
时间:XXXX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