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批准扣除额
一.政策演变
自2012,1年7月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酒及酒精、乳及乳制品、植物油加工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自9月13日起将相关权限下放至省级。以安徽为例。截至目前,实施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的试点行业包括皮棉、棉纱、精制茶、瓜子、面粉、大米、中药饮片、胶合板芯、胶合板、一水柠檬酸、无水柠檬酸、蚕丝被、宣纸、生物质燃料、年糕加工、中药材商品交易、羽绒制品加工、豆制品加工、淀粉、肠衣(含肝脏)。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下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验证方法
目前大部分地区采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成本法正逐渐被淘汰。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按其主要用途可分为以下三类,核定方法如下:
(1)它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商品,构成产品实体1。投入产出法允许当期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消费数量×农产品平均收购单价×抵扣率/(1+抵扣率)
本期农产品消费量=本期销售商品数量(不包括购买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商品数量)×农产品单耗。
注:农产品指《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所列初级农产品,扣除率为销售货物适用税率,下同。目的是体现增值税在增值额上的特征,使最终产品的销项税率与其原材料的进项税率一致。
案例一:某公司2019年5月1日至5月31日销售100000吨公交灭菌羊奶。其主营业务成本为6000万元,农产品消费率为70%,原奶单耗为4000元/吨。使用投入产出法计算批准的进项税。
农产品增值税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消费金额×农产品平均收购单价×抵扣率/(1+抵扣率)=10000吨×××× 9%/(1+9%) =万元。
建议如果本例生产的产品为酸奶等税率为13%的商品,则公式中的扣除率为13%。
依据:财税[2065 438+02]3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第39号2019。2.成本法允许当期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消耗率×抵扣率/(1+抵扣率)
农产品消费率=去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采购量/去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收购金额(含税)不包括农产品(包括包装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不构成货物实体的,以及在采购的农产品之外另行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案例二:某酒厂(一般纳税人)购进粮食生产销售白酒,采用成本法核定进项增值税。税务机关核定的粮食消费率为80%。2065438+2009年6月,企业主营业务成本1.5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副产品。
解:当期允许抵扣的粮食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消耗率×抵扣率/(1+抵扣率)=150*万元。
依据: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三项、财税[2012]38号参考法条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试点行业产品生产, 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抵扣。 因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其他产品的,可以采用《实施办法》第四条的“参照法”,即参照其他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似的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在当期生产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局提出申请。
(二)直接销售收购的农产品
本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本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失率)×农产品平均收购单价× 9%/(1+9%),
损耗率=损耗数量/采购数量
案例三:企业A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2065438+2009年8月初,库存农产品200吨,平均初始收购价格10000元/吨;当月从农户手中收购农产品400吨,每吨含税1万元,入库前整理成本为654.38+10万元;由于产能下降,公司当月直接销售收购农产品260吨,实现不含税销售额654.38+0.4万元。鉴于农产品损失率为3%,甲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万元。
本月加权平均单价=(200万* 1万元/吨。注意,平均采购单价不包括进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分拣整理费用。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140*9%万元。
(三)采购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不构成实体的商品(包括包装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本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本期消耗的农产品数量×× (10%或9%)/(1+10%或9%)
注:为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购进税率为13%的货物,扣除率为10%;初级农产品的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扣除率为9%。
例:某植物油厂购买原木为其机器设备生产包装箱(适用税率为13%)。2020年2月消耗原木10立方米,平均收购价格7800立方米。计算了原木的进项税。解决方法:纳税人为生产或者加工货物购进农产品,税率为13%,进项税额按10%的扣除率计算。本期允许从农产品增值税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消耗的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收购单价×××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日×日×月×日×日
第三,会计
(1)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商品并构成产品实体。
案例四:M公司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购买原奶10万元,采用核定扣除法。
借:原材料-原料乳654.38+00万元。
贷款:银行存款654.38+00万元。
假设2065438+2009年4月抵扣进项税5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50万元。
贷款:原料-原奶50万元或主营业务成本50万元。
(二)直接销售收购的农产品
案例五:某纺织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购皮棉为原料生产棉纱。2019年5月8日从某小规模商业纳税人处购买皮棉200吨,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80万元,税额1万元,但货款一直未支付。企业无棉纱期初库存,当月直接销售皮棉90吨,含税价格为每吨4400元,假设当地税务机关核定损失率为5%。1.采购时:借:原材料82.4万元。
贷:应付账款8240002。直接销售时:借记:应收账款39600。
贷: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本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本期销售的农产品数量/(1-损失率)×农产品平均收购单价×9%/(1+9%),
损耗率=损耗数量/采购数量
皮棉期末平均单价824000÷200=4120元/吨。核定进项税额抵扣= 90/(1-5%)×4120/(1+9%)×9% =元。
借:其他业务成本90/(1-5%)/(1+9%)×412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原材料3)购买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商品实体。
1.2065438+2009年5月,某粮食加工厂采购包装材料* * *共计5万元。
借:原材料-辅助材料50000。
贷款:银行存款5万元。
2.工厂6月份生产年糕,包装费2万元。
当月批准扣除的包装进项税=20000/(1+9%)×9%=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思考主营业务成本:未取得发票是否仍抵扣进项税?
个人理解:关于增值税,只要能够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就可以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进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