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市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1.课题围绕提高中医防病治病能力,提高临床疗效,对中医学术发展有重大意义的科技问题;
2.学术思想新颖,选题有理有据,有先进、科学、可行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3.具有良好的科研基础和深入科研的基本条件;
4.研究内容代表国内先进水平,目标明确,一般有望在2至3年内达到预期效果;
5.预算恰当合理。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边远地区优秀青年、少数民族和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第五条科研基金应当结合国家中医药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配合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实施。第六条科学研究基金资助包括无偿资助和有偿资助。有偿资助主要用于研发,还款比例视具体课题而定。第七条科研经费以资助形式确定,结合公开招标和委托,完成计划任务。以组织协调的形式安排重大项目,下达计划任务;重点课题和青年基金课题通过招标确定。招标实施步骤为:规划引导、公开招标、自愿申请、单位审核、同行评议、择优资助、签订合同、专款专用。第八条利用电子计算机“国家中医药科技管理系统”参与科研经费资助项目的管理。第九条科研经费来源于中医药科技三项费用、社会捐赠和业务支出。第二章申请第十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国家中医药科技发展规划、中医药学术需求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专家委员会意见,制定并发布项目指南,指导和协调项目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药处及局直属单位负责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要求组织科研经费的申请。第十一条申请人必须是实际主持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工作者。申请人申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究基金的项目数,加上正在进行的部级以上项目数,不得超过两项。第十二条资助申请人按照本办法和项目指南的要求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研基金申请表(合同书)》,所在单位对申请表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的合理性以及所在单位能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第十三条《申请书》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药处和局直属单位统一审核盖章(一式四份),并集中输入计算机软盘(一份),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第三章评审第十四条科研基金项目的评审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组织。评估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公平合理、择优支持”的原则。第十五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申请的具体情况提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市科学技术专家委员会进行同行评审。第十六条评审参与人应当对申请内容、评审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负责保密。评审专家申请或参与申请题目的,在评审题目时应当回避。第十七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申请课题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告知申请人和所在单位。申请人个人和所在单位接到批准资助通知后,应在1个月内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提出不同意见,逾期意见按评审意见执行。第四章管理第十八条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直接管理的重大项目外,重点项目和青年基金项目委托受资助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药处及局直属单位管理。第十九条科研经费一次性批准,分年度拨付。资金不包括外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