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22
规则二。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通过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服务的广告。
规则三。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前应当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和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设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的内容限于下列项目:
(一)医疗机构的名称;
(二)医疗机构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6)床位数;
(七)咨询的时间;
(8)联系电话。
第(一)至(六)项公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复印件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和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暗示治愈;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及其他诊疗效果;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5)贬低他人;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和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和组织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名称;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3)医疗广告成品样本。电视和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本的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邀请有关专家评审的,可以延长10天。
对符合条件的医疗广告,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通过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样本和已出具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进行公示;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将已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本和审查意见备案,并自《医疗广告审查证》生效之日起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一条?《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发布《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当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医疗广告审查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明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的文号。
第十五条发布户外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
医疗机构在法定控制区内只标注医疗机构名称的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和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六条禁止利用新闻形式或者医疗信息服务专版(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对人访谈、有关医疗机构的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中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医疗机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广告不得在同一媒体的同一时段或版面发布。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批准的成品广告的样本内容和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需要变更或者医疗机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医疗广告成品审查样本内容不一致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申请审查。
第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广告审查人员应当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核实广告内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并告知相关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被停业整顿并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者被撤销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的情形。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撤销相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以非法行医论处。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伪造《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吊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一年内不予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处以暂停发布医疗广告一个月至六个月,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经营、发布医疗广告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