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处罚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有关处罚规定如下:

第122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和其他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明知是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123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并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产品的;

(四)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的;

(五)为防病等特殊需要,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含有药物的食品。

明知是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使用剧毒或者剧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拘留。?

第124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并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和其他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病原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酸败、发霉、不洁、混入异物、掺杂使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

(七)分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使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

(九)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业,食品生产经营者仍拒不召回或者停业的。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125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并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和其他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和运输工具污染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识的;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改正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中存在的不影响食品安全、误导消费者的缺陷;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126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照要求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采购时未查验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制度的;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的;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清洗消毒,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照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准的;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进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和标签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检报告的;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

(十二)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和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并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洗涤剂、消毒剂的,或者出厂的餐饮具未按照规定检验合格并附有消毒合格证明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有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127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法行为的处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128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不处理或者不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第129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

(二)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使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评估的;

(三)不符合本法规定出口食品的;

(四)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责令进口商召回进口食品后,进口商拒绝召回的。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销售备案制度和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130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和报告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第131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网络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网络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网络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网络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第132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规定进行食品储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133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干扰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134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一年内三次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135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前两款规定聘用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136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予以没收;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137条?

违反本法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技术机构和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和评估信息的,对该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处分;已经取得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执业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138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资格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检验费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予以撤职。

违反本法规定被开除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罚决定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被辞退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授予资格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139条?

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的,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认证费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认证人员取消任职资格。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140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未取得批准文件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与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谋取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告;仍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141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且传播虚假的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媒体编造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142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人也应引咎辞职:

(一)未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个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改,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三)隐瞒、谎报或者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生系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143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确定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全过程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的;

(二)未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未成立事故处理指挥机构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的。

第144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人也应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或者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未按照规定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未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导致事故扩大或者蔓延的;

(三)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论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准予许可的;

(五)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14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一)未按照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相互通报的;

(二)未按照要求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配合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146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147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并同时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责任。

第148条?

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接受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接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损失;追加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误导消费者的缺陷。

第149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数据: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50条,一些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营养要求,不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包装或者用包装材料和容器制作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的品质、色、香、味,满足保鲜、保藏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添加到食品中的人工或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食品用包装材料和容器是指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产品。用于包装和盛装食品或食品添加剂,以及直接接触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工具、设备是指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在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

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是指直接用于清洗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饮具、设备或者直接接触食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的物质。

食品保质期,是指食品在标注的储存条件下保持质量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是指由食物中的致病因素进入人体而引起的传染性和中毒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事故。

对于备受关注的保健品,食品安全法也有涉及。以下是两个案例。

处罚案例一:江苏省张家港市查处金港镇康铃食品店虚假宣传案。

基本情况:

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对张家港市金港镇康铃食品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聚集了大量老年人,还在当事人宣传的电脑中发现了台词、剧本、宣传策划等。

经查,该客户通过举办健康讲座等方式,对其销售的固元方胶囊、乌蛇妙草酒、干预因子胶囊、心血活力肽片糖果等产品进行宣传。这些产品并不是药品,而是委托人通过播放预先录制的视频(伪装成直播)、口头宣讲等方式虚构了这些产品的医疗效果,诱导消费者认为使用这些产品可以治病。

双方以远高于购买价格的价格出售了上述货物。到案发时,查明固元方胶囊获利5000元,乌蛇苗草酒获利3万元,干预因子1万元,活力肽1.5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对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7万元。对于当事人经营无标签食品的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三万元罚款。

处罚案例二:厦门查处保健食品店虚假广告案。

基本情况:

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经营场所的销售人员正在会议室向20多位老人推销产品。推广的产品为美宜园有机全羊奶粉。办公室挂着“国家长寿工程厦门工作站”的店铺广告。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笔记本电脑,发现笔记本电脑中存储的羊奶专家点评、美宜园视频课件等内容,含有以医生名义宣传羊奶粉对疾病的预防和治疗作用等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内容。

经查,委托人销售的美宜园有机全脂羊奶粉属于普通食品,采取组织消费者听课、介绍产品等方式销售。视频课件中使用医生的名字和形象,宣传羊奶粉对肠炎、胃炎、胃溃疡、癌症、肿瘤、心脏病等疾病的治疗作用。

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羊奶粉具有上述治疗作用。擅自在经营场所悬挂“国家长寿工程厦门工作站”和“国家长寿工程厦门补硒工作站”的标牌。

法律依据和处罚:

当事人在未取得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在经营场所悬挂“国家长寿工程厦门工作站”、“国家长寿工程厦门补硒工作站”的招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已构成广告含有虚假、引人误解的内容,存在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以播放视频的方式向老年人宣传羊奶粉防病治病的功效,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和《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食品广告含有防病治病相关功能的违法行为。

在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生的名义和形象,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已构成在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生名义和形象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等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数据库-食品安全法

人民网-整治“保健品”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公布一批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