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纳税及其他手续
1.销售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有一个条件,农产品必须是“本合作社成员生产的”,否则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待遇。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抵扣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里明确购买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税农产品”,其他农产品或商品必须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进行抵扣。因此,应考虑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他农产品。
3.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合作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和农业机械,免征增值税。这里规定的是,只有向合作社成员销售上述六种商品的,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否则不能享受免征优惠。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不仅要把握销售目标,还要把握规定的商品项目。
4.被视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
号)规定“自产农产品”: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中的第一项。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种植、收获植物和饲养、捕捞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购进农产品,以及生产加工后仍列在注释中的农产品,不在免税范围内,按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2)营业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农业机械化、排灌、病虫害防治、
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服务、家禽水产动物养殖及疫病防控项目免征。
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林销售经营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
号)规定,纳税人单独提供森林管护服务的所得中,提供农业机械化耕作、排灌、病虫害防治和植物保护服务取得的所得,免征营业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规定,农业生产者为从事农业生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国家规定的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以及其他农业经济活动的相应税收优惠。也就是说,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上述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农业、林业、牧业、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包括:1。企业从事种植蔬菜、谷物、马铃薯、油籽、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和坚果,培育农作物新品种,种植中药材,培育和种植树木,饲养家畜和家禽,采集林产品,灌溉和初级农产品。
2.企业从事花卉、茶叶等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
企业所得税按目标收入的一半征收。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使用者在农户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依法登记,可以取得法人资格。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执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税法不同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是实行企业所得税制度。毋庸置疑,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国家规定的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农业经济活动的相应税收优惠。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税收优惠待遇。
(四)其他相关税收:根据前述税收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经济活动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1,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号)关于从事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从事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直接使用的土地,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要把握的关键是,土地必须“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不能挪作他用。不符合这一用途要求的人必须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财产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鉴于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发生了较大变化,规定保护农业。
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住宅用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这里还要强调的是
“农、林、牧、渔业用地”。
3.印花税。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合作社成员签订的农业
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这里需要区分的是内部、外部和农业生产。
商品、非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非农业生产资料等。,符合免税条件的,不符合条件的。
税收。
4.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
设置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占用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和养
渔业水域养殖水面、滩涂等其他农用地中“建造房屋或者从事非农建设”规定的农用地。
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
确认《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在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存放农业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产品。
储存设施;培育和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路径和木材运输路径;农业
工业科研、实验和示范基地;野生动物保护,森林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
材料检疫设施;农业生产专用的排灌、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通讯基础。
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所必需的住宿和管理设施;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其他服务。
生产设施。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占用农用地从事上述生产设施建设的,不征用耕地。
职业税,否则就应该照章征收。
5.旅行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非机动车船(不含
非机动驳船、拖拉机和渔(养殖)船免征车船税。
6.车辆购置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4〕66号)规定,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机
动力,三轮,功率不超过7.4千瓦,负载不超过500公斤,最高速度不超过40公里/小时
机动车。
7.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为农、林、牧、渔业生产而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的,免征契税。
二、必须把握税收征管的要求。
(一)严格区分社会性和社会性。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必须是本合作社成员生产的。
社会以外的企业或个人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所谓“本合作社成员”,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能够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认可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程按照章程规定履行了入社手续,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这里。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传统概念中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其内涵相当丰富,是按法定程序进入的。
俱乐部是俱乐部的成员,否则就不是俱乐部的成员。
(二)严格区分免税农产品和应税农产品。根据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免税农产品的,只能按照13%的抵扣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属于免税农产品范畴。那么哪些产品是「免税农产品」?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注释中所列的直接从事植物种植、收获、动物养殖和捕捞的自产农产品,主要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生产。为单位和个人出售收购的农产品,以及为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生产、
加工后仍销售的农产品不在免税范围内;农业生产者以自产茶青为原料,经过筛选、风选、分拣、切丝、烘干乃至堆码制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严格区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自2002年6月5438+10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抵扣率由10%提高到1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财税[2002]12号的规定,按照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符合免税条件的农产品,可以按照13%的抵扣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也就是说,对于不符合免税农产品条件的应税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销售时需要考虑增值税的问题。
(3)
要严格区分免税商品和应税商品。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商品可能很多。
物种,但只有且只有。
"
农用薄膜、种子、苗木、化肥、农药、农业机械
"
等等六种商品和
"
给我们的成员
卖
"
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照顾,经营的其他商品都要按规定申报纳税。
增值税。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要准确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和销项税。
项目税,应纳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
纳税人同时执行不同的税率
货物或应税服务,
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
未单独核算
对于销售,税率应更高。
"
第十七条:
"
对从事减免税项目的纳税人进行单独审核。
计算减免税项目的销售额;不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减免税。
"
因此,农民
专业合作社应当进行真实、准确的会计核算,
严格区分免税商品和应税商品,
不同税率货物的销售
额,否则享受不到低税率和免税政策的照顾。
(四)严格区分农业和非农业用途。营业税条款
"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
用于农业生产
"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土地。
"
,房地产
税收规定的
"
农、林、牧、渔业用地
"
、
规定的印花税
"
与合作社成员签订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合同
数据购销合同
"
、耕地占用税的规定。
"
关于占用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规定。
农业用地
"
、契税条款。
"
纳税人有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用于农业的权利,
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
"
等待
"
供农场使用
"
应税项目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照顾,而不是
"
供农场使用
"
该项目是
所有的税都要按照规定申报缴纳。
(五)准确核算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
每个企业
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应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和以前年度允许弥补的部分。
亏损后的余额是应税收入。
"
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
"
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
工业项目收入
"
按照规定准确核算后,可以享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这两个都有
有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也有可以减征的收入项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收入:
免征企业所得税:
1
蔬菜、谷物、土豆、油籽、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和坚果的种植;
2
培育新的作物品种;
三
中草药种植;
四
树木的栽培和种植;
五
家畜和家禽的饲养;
六
收集森林产品;
七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操作和维修等。
商业项目
八
海洋捕鱼。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
种植花卉、茶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
2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所以要准确划分和核算各自的收入。
第三,需要办理所有相关的配套手续
(一)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农民
民间专业合作社应当办理设立登记手续,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10条规定:
"
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应满足以下条件:
(
我)
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确认的居住地;
(五)有符合章程要求的成员。
"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持有
机构创始人出席的成立大会。创始人是在社团成立时自愿成为社团成员的人。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与农民从事专业合作的人员,
与合作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企业,
机构或社会组织,
能够利用农业
私营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
认可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加入俱乐部履行章程的规定
续,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编制成员名册并登报。
记住风琴。在其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占成员总数的80%。总共有20名成员
以下,
规定可以有企业、
机构或社会团体成员;
如果成员总数超过20,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社会。
(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
"
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作为一个俱乐部,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设立登记:
(1)
注册申请;
(2)
全体发起人签名盖章的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三)全体发起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
法定代表人,
董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
出资成员的签名,
已盖章的出资清单;
(6)
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
同时要求由登记机关承担。
自申请注册之日起20天内完成,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
归还规则
定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
"
企业,
企业在外地和从事生产经营场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员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有相关证书,
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
审核并颁发税务登记证。
"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
十天内,你必须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
国务院蔡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
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
财政部
2008
年
1
月球
16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已于年月日发布。
》
(会计
[2007]15
通知),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工作的一般规定中,根据《会计法》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规范其会计工作,以
"
根据本制度和会计行业的规定
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也要本着民主的精神,自我
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和记账。
"
农民专业合作
《社会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
组织编制
编制年度经营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在股东大会上召开。
15日前,放在办公室,供委员查阅;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进行交易,
与使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单独核算。
财务会计系统不仅是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核算的需要,也是补充的需要
加强内部管理、分配盈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盈余主要基于
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金额)比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的农业
民间专业合作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
因此,
每个成员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会员账户,明细分类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