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名和商品名有什么区别?

1,不同的定义

药物的通用名是该药物的法定名称。在我国,药品的通用名称是根据国际通用药品名称和卫生部药典委员会《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命名的。

药品的商品名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特定企业使用的药品专用商品名称。比如,对乙酰氨基酚是一种解热镇痛药,俗称对乙酰氨基酚。不同药厂生产的含对乙酰氨基酚的复方制剂,商品名有百福斋、泰诺、比利通等。

2、使用的意义不同

药品通用名:使用药品通用名,即同一处方或品种的药品使用同一名称,有利于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有利于医生选择药品,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医药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药品商品名:企业依法使用药品商品名,有利于保护自身产品和树立品牌,有利于医生和患者选择不同厂家的产品,有利于用药后不良反应的可追溯性。

3.不同的法律规定。

药品通用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药品通用名称不得注册为商标;根据《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十二条,通用名是药品广告中必须宣传的内容。

药品商品名:《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除新化学品、新生物制品和具有复方专利的药品外,其他药品(包括原料药、中药和仿制药)不得使用商品名,如中成药“六味地黄丸”。不管有多少厂家在生产,每个厂家只能用这个名字,不允许取其他名字。

参考药品通用名_百度百科

药品商品名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