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
(一)园艺收入,包括水果、瓜果、鲜茶(不含边茶)、桑叶、花卉(含制茶花)、黄花、苗木(不含自耕自用部分)、药材(含动物药材)、食用菌(含黑木耳)等产品。
(二)竹木制品收入,包括竹子、木棕片、生漆、松节油、樟脑油、乌桕、白蜡树(含蜡虫)、干鲜竹笋、花椒、核桃、板栗、紫胶(含紫胶虫)、五倍子(含蚜虫)、木本油料、黑木耳及其他林产品。
(三)水产品收入,包括莲藕、高笋、席草等水生植物产品和淡水养殖产品收入(不包括自繁自用的鱼苗、鱼种和稻田养殖的水产品)。第三条凡取得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农林特产品生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农林特产税的纳税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农林特产税。第四条第二条规定的农林特产品,按照当年实际产量和当地中型收购许可证或指导价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当地报价或指导价的,可参照毗邻地区的报价或指导价合理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如将农林特产品直接加工转化为其他产品(如竹木制品、木炭、蚕茧、罐头等。),可根据消耗的原材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征收农林特产税的,原农业税的应纳税面积、应纳税年产量和应纳税额应相应减少。
农林特产税应税收入核定的具体办法由县级财政部门制定。第五条第二条规定的农林特产税税率为:
水果收益10%,其中柑橘和苹果收益15%;水产品收入10%,其中珍珠收入15%;果瓜收益10%;日志收益8%;黄连收益8%;其他应税产品所得的税率为5%。对少数利润较大或占粮田较多,需要适当提高税率的产品,由市、地、州财政部门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最高税率不超过30%。第六条农林特产税的征收办法,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于产量相对稳定的产品,应实行固定产量征收。中药材、蚕茧加工转化的产品等产量不稳定的产品要代公司销售。具体代征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商定。在一个县范围内,同一品种不应实行几种征收方式,避免重复征税。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第二条规定的农林特产税,经纳税人申请,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可给予减征或缓征农林特产税的照顾:
(一)科研单位属于农林特产品的实验研究;
(二)在非耕地上从事生产初期,或者零星分散、回收缓慢的农林特产品纳税确有困难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纳税确有困难的;
(4)重点森工企业和当年亏损的森工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第八条全年农林特产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0元的农户,经纳税人申请,县级财政部门核定,暂不征收农林特产税,仍按原规定征收农业税,即按同等土地、粮食的年产量和税率征收。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农林特产品仍按原规定征税,即在耕地上种植的,按同一土地的粮食年产量和税率征税;在非耕地上种植的,按当年实际收入的3%征税。
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免征、减征或缓征农林特产税。第九条农林特产税纳入预算管理。在保证完成省批准的农业税征收任务的前提下,收入全部留给县、省、市(地),不参与分成。
农林特产税收入不低于60%,纳入农业发展基金,专款专用。
各地可提取农林特产税征收总额的10%作为征收资金。不需要额外征税。第十条财政部门负责农林特产税的征收管理。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暂行条例》和《四川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商务、银行、交通、铁路、民航、邮电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财政部门依法征收税款。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收入,及时缴纳税款。偷税、抗税的,由税务征收机关追缴,可以并处应纳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