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内容

法律解析:第一条基本药物是指满足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能够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医疗机构也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第二条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按临床药理分类,中成药主要按功能分类。

第三条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和实施各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审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和调整工作。该委员会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组成。办公室设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承担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禁止任何个人或者单位生产、销售劣药。所谓劣药,是指不符合或者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成分含量。以下情况也按劣药处理。

(一)药品上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标明的有效期有明显修改迹象的;

(二)药品未明确标注生产编号,或者标注的生产编号有明显修改迹象的;

(三)药品远远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包装药品的材料或者盛放药品的容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

(五)未经药品主管部门许可,在药品中添加辅料,包括着色剂、香料、防腐剂等。;

(六)除上述情况以外,不遵守或不按规定用药的。

第七十五条对生产、销售假药的个人和单位,一经查实,没收其生产、销售的假药和销售假药所得,并处罚款。罚款总额根据其生产的假药货值金额确定,一般为假药货值金额的二至五倍。个人或单位有药品批准证书的,撤销证书,责令停产,进行内部整改。情节恶劣的,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假药情节十分恶劣,对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也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