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京中医药大学招生简章
第一条北京中医药大学是以中医药为主要学科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唯一进入国家“211工程”和“985”创新平台的中医药高等院校。直属教育部管理,由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建。学校有两个校区,西校区(本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11号,东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6号。
第二条学校现设有基础医学院、第一临床医学院、第二临床医学院、第三临床医学院、中医学院、针灸推拿学院、管理学院、护理学院、人文学院、研究生院、国际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远程教育学院、台港澳中医药系等教学机构。
第三条学校拥有中医学、中药学两个一级学科。两个学科15国家重点学科。还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1重点学科,北京市重点学科6个。形成了以国家重点学科为主导的优势学科体系,重点学科数量和专业覆盖面在全国中医药院校中保持领先地位。
第四条学校的建设目标是“有特色、高水平、有国际声誉的研究型大学”。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五条本校招生工作在北京中医药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院招生办负责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接受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专业
第六条学校招生计划、专业计划和生源计划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和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1290人,其中本科1100人,高职190人。本科招生专业为中药学、中药学、制药工程、针灸推拿学、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工商管理(医药企业)、英语(医学)、法学(医药卫生)、护理学(仅限女生)、护理学(仅限涉外方向);高职(专科)招生专业为护理(男女不限)、中医(中医实用技术实验班),高职(专科)均为走读生。
学校参考近三年各省市生源和就业情况安排招生专业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八条学校本科招生类别包括普通高考、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保送生、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班等。招生工作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具体以学校2012招生简章为准。
第九条为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学校从2012年级开始实施部分优秀本科生转专业的政策,新生可按照《北京中医药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申请并参加考核。
第四章准入规则
学校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的规定接收学生。
第十条学校按照省、市两级招生部门的规定接入学生电子档案,接入比例不超过公布招生计划的1.20%;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原则上按生源所在省相应计划数的105%左右调档(或根据生源情况,由学校与省(市)级班昭商定具体调档比例)。
第十一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次报考北京中医药大学的学生。同等条件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优先优先填报学生。
第十二条学校对已转学的学生,利用分数和填报的专业志愿安排学生专业。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3,3,1,1,依次递减(以高考750分为准)。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投档成绩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予以辞退。对于实行高考科目改革的省市,学校将根据分数和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学校对享受各种加分政策的学生,按规定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但在招收专业时,以实际考试成绩为准;在考试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考虑享受各项政策积分的学生。自主选拔录取按照《北京中医药大学2012自主选拔录取招生简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英语是学校的主要外语教学。建议中医(五年制除外)、管理、英语(医学)、护理(涉外方向)专业的学生选择英语作为高考科目。七年制中医(针灸推拿对外交流班)和英语(医学)专业必须有英语口语考试成绩。
护理、护理(涉外方向)、护理(高职高专)专业建议,身高1.60米以下者慎报。
第十五条报考我校的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时,依次录取经过专业调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六条根据医学类专业的培养特点,学校建议残疾学生、传染病患者慎重填报,色盲、体弱者不宜报考。其他体检条件按教育部相关体检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学校按照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和学生所学专业的修业年限收取学费,学生每学年注册时缴纳。中医、中药、针灸推拿、英语(医学)、护理(涉外方向)5800元/年,其中中医专业学费前五年按中医本科学生标准收取,第六年按国家研究生相关收费政策执行;制药工程5500元/年,管理、护理、法学(医药卫生)5000元/年;高职高专7000元/年。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八条在北京中医药大学西校区学习的专业为:中医学、针灸推拿学、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工商管理(医药企业)、英语(医学)、法学(医药卫生);在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校区学习的专业有:中药学、制药工程、护理学、护理学(涉外方向)和护理学(职院、走读学校)、中药学(职院、走读学校中医实用技术实验班)。
第十九条新生应按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指南》的要求向学校报到。
第二十条学校设有奖学金、贷款和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帮助和指导困难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发放困难补助,争取社会救助。经济困难的大一新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学生完成学业并经考核合格,符合毕业和学位授予标准的,由学校颁发北京中医药大学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在学生入学后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如果发现学生个人信息与录取时提供的高考电子档案不一致(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既往病史和身体健康状况等),被学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资格。
第二十三条以上未尽事宜,以当年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北京中医药大学。
第二十四条联系信息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1号。
邮政编码:100029
电话:010-64286231(传真)
语音咨询:010-64286211,64286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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