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的办法(1994)
本办法所称进口税包括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本办法所称应税自用物品不包括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和附件。进口应税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和自用配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国海关及其他有关税收法规征收进口关税。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率表(以下简称税率表)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税率表中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批准,并由海关总署公布实施。第三条进口税的纳税人为:携带自用应税物品入境的旅客、运输服务人员,进口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自用应税物品的收件人。
纳税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接受委托办理纳税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对其委托人的规定。第四条海关总署根据税率表制定《进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税则归类表》(以下简称《税则归类表》)。
海关根据税则归类表对个人自用应税物品进行归类,并确定适用税率。进口货物未在税则归类表中具体列明的,可以由海关按照税则归类表中列明的范围进行归类征税。第五条进口税从价计征。第六条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由海关按照完税证明签发之日的有效税率和完税价格征收进口关税。
进口税额为完税价格乘以进口税率。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海关放行自用应税物品前纳税。第七条应税自用物品放行后,海关应当自填发完税证明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税;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税。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缴或者漏缴的,海关可以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内追缴。
海关发现或者确认多缴税款的,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也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海关退还。第八条纳税义务人与海关发生税收争议时,应当先按照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然后自海关填发完税证明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复议。逾期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
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海关总署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对海关总署的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1994年7月6日起执行。
入境旅客行李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率表
税号货物名称进口税率1图书、报纸、期刊和教育影片免税。
幻灯片、原始磁带和视频
避孕药具和药品
金、银及其制品
食品2纺织品和制成品50%
电器(不包括微型计算机和照相机)
照相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及其配件和附件。
化妆品3相机100% 4烟酒200%第5栏或以上未包括的物品20%。
乘客的行李和个人邮递物品
进口税税则分类表
描述:
本表中未具体列出的项目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分类:
1.当不能确定机电商品的主要功能时,应将其归入能按商品各种功能分类的税号中税率最高的税号。
2.在税号第二项第九目中,将两台或两台以上机器组装在一起形成的组合机器,或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互补或交替功能的机器,应归类为具有主要功能的机器。
3.由不同独立部件组成的机器(无论是分开的还是用电缆或其他装置连接的),如果组合后明显具有第2项第9项所列项目的功能,应按其功能分类。
4.如果机电物品的主要功能和用途与表中税号1、2、3中相应项目相同,则应在税号1、2、3中征税,否则应在税号5中征税。
5、不能按上述四项归类的物品,应归入第五税号。
第1号:图书、报纸、期刊、电影、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避孕药具、药品、教学用食品。免税
101农作物种子:包括粮食种子、油菜籽、牧草种子、花卉种子及其他种植种子。
102食物
103卫生部统一指定的特效药,口蹄疫疫苗,人用炭疽疫苗,人用炭疽血清,播散性硬化症抗病毒疫苗。
104书报、出版物、乐谱、图表、地图、教育影片和幻灯片、教学用原始磁带和录像、地球仪、解剖模型、人体骨骼模型、教育招牌。
105避孕药,避孕药。
106金、银及其制品、镀金饰品。
第二名:纺织品及制成品、电器、照相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及其配件、附件、化妆品。税率为50%。
201棉花(包括原棉、棉籽、废棉)、木棉、麻皮、丝棉、人造棉、合成棉。
棉线、麻线、羊毛、丝、人造丝和其他材料用于制作线、丝、纱和绳。
棉、麻、毛、丝、人造和合成纤维纺织品和针织品、皮革。
各种材料用于服装、头巾、围巾、领带、帽子、手套、袜子、手帕、床上用品、毛巾、浴巾、桌布、窗帘布和其他纺织产品以及皮革制品。
自行车和三轮车,上述车辆配件及附件。
各种手表、怀表、秒表及其配件和附件。
闹钟,台钟,挂钟,台钟和时钟配件和附件。
208照相机、电影摄影机、电影放映机、银幕、幻灯机、照像机、照相机镜头、放大镜、各种胶片、胶卷、相纸、镜盒、手电筒、闪光灯泡、滤色片、曝光表、曝光表、遮光罩、半身像、镜圈、取景器、自拍器、三脚架等。
电器及设备:包括电视接收机、录像机(放像机)、冰箱、洗衣机、录音机及放像机、录音(放像机)合路器、电唱机、空调、复印机、其他电器(其他税号所列者除外),以及上述物品的附件。
210香水和化妆品:包括各种香水、粉饼、花露水、化妆品以及化妆、美容、美甲专用工具。
第三名:相机及其配件和附件。税率为100%
第四名:烟酒。税率是200%
401烟酒:包括烟草和烟草代用品在内的产品,如香烟、雪茄、烟丝等。;各种口服液、保健酒、药酒(适合外用的药酒归类为5号)
第五:不包括在上述清单中的项目。税率是20%
501医疗器械:包括各种医疗、外科、牙科器械和器具;机械治疗和按摩设备;治疗呼吸器;矫形用具;夹板和其他骨折用具;人造人体部分;为弥补身体缺陷或残疾而佩戴和植入人体的助听器及其他装置;病人用拐杖,病人用轮椅,其他医疗设备,上述设备的附件及配件。
502测量计量用仪器仪表:包括游标卡尺、分米卡、精密测厚仪、螺旋齿规、经纬仪、水准仪、平板仪、正交仪、万能曲线尺、绘图仪、计算尺、显微镜、天平、气压计、万用表、示波器、精密规等。
药品及制成品:包括用于治疗和预防的片、丸、针、粉、膏及制剂,抗菌片、丸、针、粉,水解蛋白,人工血浆,中成药丸、粉、膏、丸、浆、水,药用油,医药原料及化学药品。
动物药材及香料:柱角(宽角)、蛇角、牛黄、猴枣、马宝、牛草结、羊草结、鹿鞭、海狗鞭、蛇胆及其他动物胆汁、蛇干、龙骨、龟板、乌贼骨、鹿茸、鹿角丝、斑爪鱼、全蝎、蜈蚣、羌活虫、彭鱼。
505植物药和香料:包括豆蔻、豆蔻、肉豆蔻、砂仁、肉桂、香茅油、丁香、丁香油、薄荷、薄荷油、天麻、巴戟天、杜仲、附子、冰片、乌梅、肉桂、琥珀、红花、西红花、霸王花、麻黄、石斛等。贝母、当归、甘草、茯苓、大黄、枸杞子、白芷。黄芪、党参、沙参。田七(三七)。川联。沉香、陈皮、豆茎豆、芫荽根、紫蘑菇、茶辣等植物药和香料。
矿物药材:包括朱砂、朱砂、硼砂、雄黄、硝石等矿物药材。
农药:包括除草剂、杀虫剂和杀菌剂。
饮料:包括茶、咖啡、矿泉水等各种包装饮料及饮料的浓缩粉末、结晶和液体。
509滋补品:鹿茸、西洋参、红参、石柱参、白参及各种切段、磨碎的人参,其他保健品、滋补品及其粉末、晶体、液体。
510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部件:包括微型计算机及其外部存储器、输入输出设备及部件。
511打字机:包括手动打字机、电动打字机、文字处理机、电传打字机、打字机及其附件和配件。
512体育器材:用于一般体育活动、体操、比赛、游泳等户外活动的器材及其配件和附件,如航空、航海模型、健身器材、乒乓球、各种棋、棋盘、猎枪、子弹等。
513厨房用具:包括各种炊具、餐具、灶具和厨具,如手动绞肉机、菜刀、微波炉、电烤箱、电炉、抽油烟机、洗碗机、电饭煲、食物粉碎机和搅拌机、水果或蔬菜榨汁机、燃气灶、燃气点火器、煤油炉等。
514乐器:包括各种键盘弦乐器、弦乐器、手风琴、管乐器、打击乐器、电声乐器、节拍器、音叉以及各种调音管等。,以及上述乐器的配件和附件。
515各种橡塑制品:例如热水瓶、橡胶布、片材、管材、圆环、生片、海绵、轮胎、机器皮带、塑料花、有机玻璃制品等。
516刀具:包括合金刀头、铣刀、麻花钻、锯片等工具和刀具。
517工具:包括各种便携式手动和电动工具,如千斤顶、锤子、修表工具、木刨子、手锯、斧子、凿子、钳子、打捆机、电钻等。
518农具:包括农用喷雾器和割草机。园艺剪刀、镰刀、锄头、铲子、犁、耙子、镐等。
519文具:各种书写用具及资料、相册、集邮册、印刷日历、放大镜、绘图用具、绘画用颜料、装订用具、算盘、手摇、电动卷笔刀、电子计算器、电子词典、复印钢板等文具。
鞋靴:包括鞋、靴、鞋帮、鞋底、鞋跟、鞋带、鞋油、鞋粉、橡塑皮等。
521家具:包括各种材质的沙发、组合家具、柜子、橱柜、书桌、桌子、椅子、床、床垫、靠垫。
杂项产品:包括花卉、苗木、润滑油、油漆、室内装饰用品、酒类、旅行包、公文包、各种玩具、渔具、吸尘器、电风扇、电熨斗、地板打蜡机、电动剃须刀和电动理发剪、吹风机、充电器、电插头、开关、交流转换器、灯具、电话机、电话传真机、加湿器、家用电器。便携式小望远镜、眼镜及其配件、洗涤用品、护发用品、发夹、缝纫机、毛衣编织机等。珠宝;艺术品、收藏品和古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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