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耗性医疗保险目录
农村医疗保险补偿的范围和标准
1,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和村中心卫生室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用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用限额50元。
(2)在镇卫生院就医报销40%,每次就诊检查费、手术费限额为50元,处方药费限额为100元。(3)二级医院就医报销30%,每次检查费、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医报销20%,每次检查费、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所附处方限定为1元。
(6)乡级合作医疗门诊年补偿限额为5000元。
2、住院补偿
(1)报销范围:
a、药品费用:辅助检查:心电图、X线透视、摄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检查费用以200元为限;手术费用(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报销1000元)。
b、60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每日治疗护理费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3.严重疾病补偿
(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患者,其医疗费用一次性或全年超过5000元的,应进行分期补偿,即5001-10000元为65%,10001-18000元为70%。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和尿毒症门诊血液透析、肿瘤门诊放化疗年度补偿限额为1.1万元。
参考资料:
不在报销范围内
1.自费就医(无定点就医医院或无转诊单)、自费购药、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的医疗费用;
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餐费、陪护费、营养费、输血费(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取暖降温费、救护车费、优抚费等费用;
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
4.骨科、整容、种植牙、假肢、器官移植、点名手术费、咨询费等。;
5、报销范围内,超出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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