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建筑设计规范的规范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商店的建筑设计符合适用性、安全性和卫生性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和工矿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商店建筑(包括综合楼的商店部分)。第1.0.3条商店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合理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关心残疾人。第1.0.4条商店建筑的规模按其使用类别和建筑面积可分为大、中、小三类,应符合表1.0.4的规定。第65438条+0.0.5商店的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图第一节选址和布局

第2.1.1条大中型商店的建筑基地应设在城市商业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当位置。在大中型菜市场建设基地,出入通道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红线转弯起点不应小于70m。小区内商铺的服务半径不应超过300m m第2.1.2条商铺建筑不应位于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车间、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果土地使用条件有限,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至少应有两个毗邻城市道路的出入口;或基地应具有不小于1/4的总长度和不少于两个与城市道路一侧相邻的建筑出入口。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应在建筑物的背面或侧面设置净宽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的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第2.1.5条新建大中型商店和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前,应根据当地规划部门的要求,预留适当的集散场地。第2.1.6条对于大中型商店建筑,如果附近没有公共停车位,根据当地规划部门的要求,应在基地内设置停车位或在建筑内设置停车库。

第二节步行街

第2.2.1条步行街禁止车辆通行,并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第2.2.2条原城市道路改建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满足相邻道路能够承受该路段交通量的条件。第2.2.3条步行商业街的宽度应根据不同情况满足下列要求:1。两侧建筑物、道路改建、扩建为步行街的红线宽度不得小于10m;;二、新建步行街可根据街内有无设施和行人流量确定,并应留出不少于5m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第2.2.4条商业步行街的长度不应大于500m,每隔不大于160m应设置一条消防车道。第2.2.5条人行商业街上方有屋顶时,净高不应小于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采用安全的照明材料。第2.2.6条步行商业街两侧为多层建筑时,为交通功能设置外廊、天桥、楼梯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第2.2.7条停车场应设置在步行街的出入口附近。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总则

第3.1.1条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商业、仓储、辅助三部分。建筑内外要组织交通,人货要避免交叉,要有防火安全区。第3.1.2条商店建筑的商业、仓储及附属部分的建筑面积分配比例见表3.1.2。店铺建筑面积分布比例表3.1.2建筑面积(平方米)商业(%)仓库(%)辅助(%)& gt;15000 >34 & lt34 & lt323000 ~ 15000 & gt;45 & lt30 & lt25 & lt3000 & gt55 & lt27 & lt18注:①在商店建筑中,如果商业部分混有大量的仓储面积,则只能使用其辅助部分。(2)仓库和辅助建筑不得全部建在同一基地内。(3)城市内设置集中的商品仓储配送仓库和社会化服务设施的,储存和辅助部分的比例可适当降低。第3.1.3条店铺建筑外所有突出的招牌、广告应安全可靠,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5m。第3.65438条+0.4。商店建筑设置外窗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窗口平台距室内地面不小于0.20米,距室外地面不小于0.50米;二是窗户要满足防晒、防眩光、防盗的要求;三、采暖区的封闭窗一般不采暖,其内壁应保温,外观应防雾结构。第3.1.5条营业、储藏室的外门窗应符合下列要求:1。底层与外界连接的门窗应采用防盗设施;二、根据具体要求,外门窗应有通风、防雨、防晒、保温等措施。第3.1.6条商业部分的公共楼梯和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室内楼梯各楼梯段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台阶高度不应大于0.16m,台阶宽度不应小于0.28m;二、室外台阶高度不应大于0.15m,台阶宽度不应小于0.30m;3.轮椅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 12。两侧应设置高度为0.65米的扶手。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应设置休息平台。第3.1.7条大型商店的营业部分有四层及以上时,应设置客梯或自动扶梯;商店的多层仓库可根据规模配备货梯或电动葫芦和输送机。第3.1.8条安装在营业部分的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要求:1。自动扶梯倾斜部分的水平夹角应等于或小于30°;2.自动扶梯上下两端的水平部分不得在3m范围内作其他用途;3.当只提供单向自动扶梯时,应在附近提供兼容的楼梯。第3.1.9条商场营业厅应尽可能利用自然采光。第3.1.10条营业厅采用自然通风时,窗户等开口的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建筑面积的1/20,并根据具体要求采取有组织的通风措施。如果不够,就要用机械通气来补偿。第3.65438条+0.11有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建筑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1。围护结构应满足建筑热工要求;二、营业厅内不应有明显的冷(热)桥结构缺陷和渗水变形缝;三、通风口应装有消声器、防火装置;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隔音结构,且不得直接与门相连。

第二节业务科

第3.2.1条普通营业厅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根据商品的种类、选择性和销售量,适当分柜、分区或分层,顾客密集的销售区域应设在方便进出的区域;二、大厅中柱网的大小取决于店面的大小、经营方式和结构选择,应便于柜台和货架的布置,并有一定的灵活性。渠道要方便客户流动,有统一的出入口。第3.2.2条综合营业厅内各销售区域的面积可根据不同的商品种类和销售的繁忙程度确定。营业厅面积指标可按15㎡的平均销售位置计算(含客户占用部分);也可以按每个客户1.35m2计算。注:营业厅内,如果堆放大量货物,超出指标计算的面积要计入仓储部分。第3.2.3条普通营业厅的通道最小净宽应符合表3.2.3的规定。表3.2.3一般营业厅过道最小净宽过道位置最小净宽(m)1、柜台与墙壁或橱窗之间的过道2.202、两个平行柜台之间的过道如:a、每个柜台长度小于7.50 m,且一个柜台长度小于7.50m,另一个柜台长度为7.50 ~ 15mc,每个柜台长度为7.50 ~ 15md 每个柜台的长度大于15m E,通道一端有楼梯时上下台阶的宽度之和为2.20 3.00 3.70 4.00,加上1m3,柜台边缘到开敞楼梯最近台阶的距离m。 ②无柜台销售区和小营业厅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不超过20%。(3)菜市场、集贸市场的营业厅应按本表数字增加20%。第3.2.4条营业厅的净高应根据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合表3.2.4的规定。第3.2.5条营业厅内或营业厅附近,为当年销售需求增加的小房间或场地应符合以下要求:1。销售服装的柜台较多时,应设置试衣间;二、修理钟表、电器、电子产品的用地面积,可按每名工作人员6㎡计算;三、出售乐器和音响设备应设置试听室,面积不应小于2㎡。第3.2.6条自选营业厅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 .工业品和食品的自选场地应分别设置在综合营业厅内;二、大厅前应设置顾客的衣物存放处、进厅大门、供购买的容器堆放处和出厅收集包装的空间等。,总面积不应小于营业厅面积的8%;三、根据大厅可容纳的顾客数量,出口位置每100人应有1个集装台(含0.60m宽顾客通道);四、每个营业大厅面积超过1000㎡的应配备闭路电视监控装置。第3.2.7条可选营业厅的面积指标可按每位顾客1.35㎡(乘车购物为1.70㎡)计算。第3.2.8条可选营业厅的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8的规定,疏散通道宽度应按办公室设计的人数校核。

注意:①如果使用货物平台或货物区,其周围的通道宽度可根据货物的选择性进行调整。(2)疏散通道应尽可能直接通向出口或出口。(3)使用汽车购买时需要括号内的数字。第3.2.9条合资商场和商业中心的建筑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餐饮业和娱乐建筑还应符合相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第3.2.10条合资商场内连续布置的店铺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各店铺室内交通在营业时间内不得占用公共通道(内街),必要时可设置操作通道;二、餐厅的灶台不应朝向公共通道,应有良好的排烟通风设施;三、商店内,如果有柜台面向公众* * *通道营业,其前边缘应不小于0.50m;4.各类门店的隔墙、吊顶的装饰材料和结构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得随意增设超出设计要求的超载;五、公共* * *通道的出口及其间距应符合消防规范的规定。第3.2.11条合资商场内连续布置的店铺之间的公共* * *通道的最小净宽应符合表3.2.11的规定。

第3.2.12条大中型商店为顾客服务的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不计入营业厅面积指标):1。客户休息面积按营业厅面积的1 ~ 1.40%计算,如附小型销售柜台(含仓储)可增加面积不超过15 m2;二、营业厅每1500㎡,宜设置一个市话位置(声屏障),每个为1㎡;第三,应设置顾客卫生间;建议设立一个服务咨询台。第3.2.13条大中型商场顾客卫生间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男厕所每100人设置1个马桶座,2个小便池或1.20m小便池;二、女厕每50人应配备1个坐便器,总共至少应有1 ~ 2个坐便器;三、男女厕所应配有前室,有污水池和脸盆。洗脸盆每六个马桶座要设置为1,但最少也要1;如果共用前室,每个卫生间的入口应屏蔽;四、卫生间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五、商店应设置单独的脏物洗涤和清洁工具室。

第三节储存部分

第3.3.1条仓储部分应根据店铺规模和业务需要,设置用于商品短期周转的仓储仓库(总仓、支仓、散仓)和与商品仓储、销售相关的分拣、加工、管理用房;该部分占商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在3.1.2条中约定。第3.3.2条仓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建筑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要求,并满足防盗、通风、防潮、防鼠的要求;二、分公司仓库、散货仓库应靠近营业厅内的相关销售区域,便于货物装卸,少干扰顾客。第3.3.3条食品仓库的储存部分应符合下列要求:根据商品的不同储存条件和商品之间气味、污染的影响,分别设立仓库或者在仓库内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第二,各种建筑物的地面和墙裙应是可水洗的表面,严禁使用有毒和有化学反应的涂料。三、如附有加工厂,其设施应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第3.3.4条仓库储存的货物应紧凑整齐,货架或垛间过道的净宽度应符合表3.3.4的规定。表3.3.4仓库内通道净宽度:通道位置净宽度(m)1,货架或堆垛末端与墙内通风通道>;0.302.平行的两组货架或垛间手提货物通道,与0.70 ~ 1.253的货架或垛间通道连接的竖向通道根据货架或垛的宽度选择,轻便手动搬运车1.50 ~ 1.804和电瓶车通道(单车道)可通过> 2.50注:①单个货架宽度为0.30 ~ 0.90 m,一般两个货架编组在一起堆垛宽度为0.60 ~ 1.80 m. (2)电瓶车速度不应超过75m/min,通道应平直,或设置车厢返回场地不应小于6m×6m×6m..第3.3.5条仓库的净高应由有效存储空间和到营业厅的垂直运输距离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带货架的仓库净高不小于2.10m;;二、有夹层的仓库净高不应小于4.60m;三、没有固定堆垛形式的仓库净高不应低于3 m..注:仓库的净高应按从地面到上部结构主梁或下弦底部的垂直高度计算。第3.3.6条商店建筑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作为商品临时储存、验收、分拣和加工场所时,应采取良好的防潮和通风措施。

第四节辅助部分

第3.4.1条辅助部分应根据店铺规模和经营需要进行设置。包括对外窗口、办公业务和员工福利用房,以及各种建筑设备用房和车库;该部分占商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按3.1.2条的规定确定。第3.4.2条店铺的办公业务及员工福利用房面积可为每个销售岗位3 ~ 3.50 ㎡。第3.4.3条店内卫生间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男厕所按每50人配备1马桶座、1小便池或0.60m小便池;二、女厕每30人应配备1个坐便器,总共至少应有1 ~ 2个坐便器;二、卫生间应配1污水池,每35人配1脸盆;四、大中型商店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集中卫生间,面积指标为每固定人员0.10㎡。

第五节专业商店

第3.5.1条菜市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如因基地限制需要在场馆内设置商品运输通道,其宽度应包括客户避让范围;二、商品装卸和堆放场所应与垃圾废物场所隔离;三、地板净高应满足良好通风、消除异味的要求,地面、货物平台和墙裙应是易于冲洗的表面。第3.5.2条大中型书店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营业厅应根据图书的语言和题材适当划分范围或层次,客户密集的销售区应设在方便的位置;二、营业部应单独设立机关供应部和邮购业务部,并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书展场地(不占用营业厅面积指标);三、具有较大的语音、音像销售面积,宜设置试听室或利用图书室作为试听室;四、如利用开架书库营业,可以充分利用空间设置夹层,其净高不应低于2.10m;五、开架图书馆和书库的仓储面积指标,按400 ~ 500册/m2考虑;堆房的底部入口应配备一个汽车卸载平台。第3.5.3条粮油仓库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营业厅内单独设置粮油销售区,收据发票柜台面积为15 ~ 20㎡(含客户等候区);二、粮油仓库应与营业厅分开,并采取防火、防潮、防鼠、防鸟措施,同时要有良好的通风和易于清洁的地面;三、一般粮油商店的仓库面积可按不超过营业厅面积的200%计算;若按规定库容确定面积,则仓库总面积可按粮油堆放总面积(含通道和空位)的170%计算。第3.5.4条中药店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营业厅内,每个销售岗摆放饮片的面积指标可按20㎡计算(含客户占用部分);第二,如果有附属于业务部分的门诊,面积指标可按每名医师12 ㎡计算(含顾客候诊面积),但单独门诊的面积不应小于12㎡;三、建筑物的储存部分应根据不同种类的药材、饮片、中成药的要求划分库房,以保持温度和湿度,防止霉变;四、饮片、膏剂、药剂加工厂和煎药室应符合卫生标准和消防规定。第3.5.5条西药商店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营业厅应根据药品的性质和医疗设备的种类进行适当的分隔和划分;二是业务部分,如处方部,应设置专门的调剂室,面积为25 ~ 40 ㎡(含储药室,设施可参照中小型诊所的调剂室)。收货方的发药柜台面积应为20m2(包括顾客等候区);三、建筑的储存部分应设置与储存规模相适应的包装室、检验室并按药品性质、医疗器械类别和仓库分开;一般药库应通风良好,空气干燥,无阳光直射,室温不超过30℃。第3.5.6条专业商店附属的厂房或车间的建筑设计,应符合生产工艺要求和有关防火、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