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城镇户籍的子女可以依法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
据悉,该《条例》刚刚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65438年10月30日闭幕。这是我省第一部由省人大审议的实体性法规,将于65438年3月30日实施。
记者注意到,《条例》分为总则、产业发展、生态宜居、乡风文明、乡村治理、城乡一体化、人才支撑、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十章,主要对乡村振兴的工作机制、目标要求、城乡一体化措施、保障措施等作出具体规定。
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区域综合体,包括乡(民族乡、镇)、村(含行政村、自然村)。
《规定》截图
关键词:工业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荒芜的耕地。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科技兴农、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兴农,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进农业对外开放,提高农业创新能力、竞争力和全要素生产率,实现农业优质高效发展。
《条例》明确实行省级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和粮食安全市长负责制,保障粮食、生猪、蔬菜、油料、水产品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依法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停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农化,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提高。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管护机制,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要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禁止非法种植转基因作物。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产业规划,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因地制宜发展优质水稻、蔬菜、果业、茶业、水产、畜禽、中药材、油茶、花卉苗木、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促进富硒农业和林下经济发展,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
条例要求,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禁止非法种植转基因作物,禁止非法生产、经营和向种植者非法提供转基因作物种子,禁止非法生产、加工、经营转基因食用农产品。
培育壮大优势特色农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
《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产品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培育壮大优势特色农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延伸产业链,做强做优农产品加工业。
因地制宜推进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建设。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农产品加工项目,建设工业城镇。统筹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配送中心和销售场所布局,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拓展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渠道,培育壮大农村电子商务市场,推进农产品网上销售。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供销社、邮政企业、农业服务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开展农资供应、土地保管、耕作种植、统防统治、晾晒仓储等农业生产服务。
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建设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的研发和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农业装备制造能力。
加强重大农业技术的协同推广应用,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鼓励农业技术人员进入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提供技术增值服务和合理报酬。支持农业机械研发、生产、推广和应用,支持全程机械化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发展。统筹推进数字农业农村建设,完善信息基础设施,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农业农村的应用,建设智慧农业。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特色农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休闲娱乐、乡村手工艺、绿色建材等乡村产业,拓展农民增收空间,促进农民稳步增收,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关键词:生态宜居
农产品生产经营中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和兽药。
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推进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优化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
统筹推进风景林地湖草系统治理,实施河长、湖长、林长制度,加强水生态保护和修复,推进重点水域禁渔和退渔,加强湿地保护和水土保持,推进乡村森林绿色保护和质量提升,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补偿力度。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和农用地安全利用。禁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和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向农村转移城市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未达标的城市污水;禁止违反法律法规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肥料或用于土地复垦。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推进农业有害生物绿色防控,有机肥替代化肥,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焚烧,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回收,废弃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在农产品生产经营中,不得使用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超标准或者超范围使用农药、兽药、化肥、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加强农业建筑特色的塑造,推广体现地域特色的农村住宅。
《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统筹村庄布局,完善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促进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建立健全农村基础设施和村庄环境长效管护机制。统筹建立和完善覆盖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的农房建设管理和服务体系,落实抗震、防洪、防火、防雷等安全措施,确保农房安全。
加强当地农村建筑特色塑造,推广体现地域特色、民族风情、文化特色和地方风格的农村住宅设计方案。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明确赋予乡镇人民政府查处农村违法占地建房的行政执法权。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丰富农村住房管理内容,完善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审批监管制度,依法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住房审批管理和批后监管服务,依法整治违法建房。
关键词:乡村文明
引导村民依法破除婚丧喜庆、高价彩礼等陋习。
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农民思想政治教育和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和淳朴民风,提升农民精神风貌和农村社会文明程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丰富农民精神文化和体育生活,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鼓励农村志愿服务活动,建设诚信乡村。
鼓励基层自治组织引导村民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推动移风易俗,破除婚丧喜庆、天价彩礼、厚葬散葬等陈规陋习,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赌博,倡导现代文明婚丧新风,倡导绿色文明殡葬。
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鼓励文明用餐,革除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反对浪费。
保护和传承传统工艺、中医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进基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设施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利用,并确保正常运行;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数字化、网络化建设,提高服务效率,丰富农村文化生活。
推进文化惠民工程,开展农村群众性文化体育、节庆民俗活动,支持创作反映农民生产生活和乡村振兴实践的优秀文艺作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满足农村居民基本文化需求。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红色名村、传统村落、民族村寨的保护和利用,挖掘优秀农耕文化内涵,发挥其凝聚人心、教育群众、净化民风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传承农村表演艺术、民间文学、传统工艺、中医药、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建设展示和传承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场所,促进优秀农村传统工艺的传承和发展。
关键词:乡村治理
保证村民依法进行民主选举、协商、决策、管理和监督。
《条例》提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农村社会治理体系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农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善治的乡村。
引导基层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保障村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基层自治组织要创新多层次基层讨论协商形式,引导农村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完善村务监督机制,推进和规范村务公开,鼓励村民参与村务管理和农村建设。
因地制宜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加村集体收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民集体成员权利,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资金和资源的监督管理。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报酬与村集体经济效益挂钩的激励机制,因地制宜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加村集体收入。
构建覆盖农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农村调解组织。
同时,《条例》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道德激励和约束机制。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要广泛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培养农村懂法人才,深化法治农村示范建设,推进农村依法治理;建设覆盖农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农村调解组织,建立健全农村矛盾纠纷预防、调解和化解机制,完善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共安全体系,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设防汛抗旱、防震减灾、森林防火、防雷、生态环境治理等防灾减灾工程。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
加强县域综合服务能力,将城镇建设成为服务农民的区域中心。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域综合服务能力,将乡镇建设成为服务农民的区域中心。
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协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统筹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资源能源、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双向流动,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推进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推进农村道路交通、水利、供水供电、能源、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物流、垃圾污水处理和应急管理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农村发展需求,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求。
加强农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公共教育、就业服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育儿、交通服务等资源向农村倾斜,逐步建立健全城乡一体、覆盖全民、均衡发展、普惠共享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服务资源整合,完善村级便民服务设施和综合信息平台,推动干付通等网上综合政务服务平台向农村延伸。
优先发展农村教育,统筹规划合理调整农村基础教育学校布局,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强农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推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达到省级办学标准。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支持,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促进农村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发展。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促进城乡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规定》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要完善扶持政策,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实际落户情况和市县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测算分配转移支付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在城镇有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促进取得居住证的农民及其随迁家属凭居住证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的帮扶机制,保持财政投入的稳定,继续促进贫困地区发展,完善防止贫困的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实现巩固和扩大扶贫成果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
关键词:人才支撑
选拔熟悉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干部,充实各级领导班子。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农业农村人才队伍的教育培训和创业指导,开发和引进农村人力资源,推动智力、技术、管理等各种要素向农村流动,完善扶持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培养本地人才。
加强农业农村干部的培养、配备、使用和管理,选拔熟悉农业农村工作的干部充实各级领导班子,拓宽农业农村干部来源渠道,落实关爱激励政策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干部改革创新、担当实干,建设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农业农村干部队伍。
《规定》提出,建立健全从优秀村组织带头人、选调生、大学生村官、乡镇事业人员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机制,从优秀村干部中招录乡镇公务员,支持从本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人才、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中培养选拔村级组织班子成员。
《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县乡机关工作人员待遇标准,确保乡镇机关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年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县级机关同职级人员。按照规定合理确定和落实村干部报酬,保障正常离任村干部的生活补贴。
城镇中小学教师应晋升高级职称或有农村基层工作经历。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农村医疗卫生队伍、基层公共文化服务队伍建设。培养乡村全科医生,充实乡镇卫生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推进乡村医生聘村,保障合理待遇,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培养专兼职相结合的农村文化工作队伍,建立健全农村文化志愿服务体系,培养乡土农村文化人才,发展农村文艺队伍。
此外,《条例》要求,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基层管理和农业推广队伍建设,加强培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实施岗位激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养高素质农民,支持培养扎根农村、服务农业、带动农民的农业农村实用人才,组织农民职称评审。建立健全城乡人才流动机制,引导和鼓励各类人才向农村流动,依托农业龙头企业和重大农业项目搭建人才创业平台,支持大学生、退役士兵、创业者等乡村官员创业,支持国家工作人员、城市教师、医生、科技人员、文化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定期到农村服务和退休后参与农村建设。城镇中小学教师和执业医师在晋升高级职称前,应具有一定年限的农村或基层工作和服务经历。
允许各类返乡人才在符合国家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与当地农民合作重建自有住房。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关键词:保障措施
统筹更多财力,向乡村振兴倾斜。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优先和持续增长机制,强化主体责任,构建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统筹更多金融资源向乡村振兴倾斜,不断增加财政投入总量,确保财政投入与乡村振兴目标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相关专项资金和发展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提高财政支农政策和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城镇户籍的子女可以依法继承。
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农民的宅基地需求,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禁止宅基地非法交易。在自愿、有偿的前提下,鼓励农民将宅基地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民。
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使用权分离的实现形式,探索建立增量宅基地集约奖补和存量宅基地退出有偿制度。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城镇户籍的子女可以依法继承,并按照规定进行不动产登记。
被征地农民被纳入养老等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并将其纳入养老等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条件下,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被征收土地作为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土地出让收入城乡分配格局,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重点支持乡村振兴重点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乡村振兴战略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乡村振兴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将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取得的成绩纳入年终述职。
关键词:法律责任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乡村振兴职责的,依法予以处罚。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乡村振兴职责的;未按照规定分配和使用乡村振兴相关财政资金,截留、挪用或者挤占乡村振兴相关专项资金、资金或者补助资金的;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及相关数据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大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