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哪些医疗损害责任?

1,规定了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规定的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医疗产品责任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医疗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或者输入的血液不合格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血液提供者或者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要求医疗机构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者追偿。

3、关于保护患者隐私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保守患者隐私。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规定医务人员应尽的诊疗职责。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医疗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关于过度检查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进行不必要的检查的规定。

扩展数据:

1,医疗损害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对患者造成损害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表明,在确定医疗机构民事责任时,其归责原则明显不同于侵权责任法中的产品责任和环境污染责任,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适用于医疗损害责任,改变了审判实践中长期采用的过错推定原则。

在责任性质上,医疗损害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患者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符合诊疗规范的。

(2)医务人员在抢救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了合理诊疗的义务。

(3)由于当时的医疗水平,诊治困难。

前款第一项情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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