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保险不报销中药。
凡具有江海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或2007年登记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居民,均可以家庭全体成员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与子女分开居住的老人参加合作医疗,子女必须有家庭一起参加。
2.融资标准
政府财政扶持资金按照每人60元的标准安排。合作医疗分两档,其中外海和李乐街道村民参加标准档,每人缴纳50元;角头和焦北街的村民参加了升级,每人支付70元。集体经济组织应尽力支持村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低保户,应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向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统一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批后,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新农合保障救助基金解决。
3.报销标准
(1)在镇医院(如外海人民医院、里尔人民医院)住院总费用200元以上可报销60%;
(2)在市内县级医院住院(如市妇幼保健院、市结核病防治所、市第二人民医院、新会中医院、新会人民医院等。)和专科医院(如市第三人民医院、新希望眼科医院、新会沙堤医院、白石医院等。),住院费用总额300元以上可报销50%;
(3)在市内县级以上医院(市中心医院、五邑中医院、市人民医院)和市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含港、澳、台及国外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总费用500元以上可报销30%;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顺产期间补助产妇200元,剖腹产补助产妇500元。剖腹产合并子宫、卵巢切除患者,住院费用按其所在同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剖腹产不作定额补偿。
(5)参加标准档的村民每年最高报销17000元,参加升级档的村民每年最高报销30000元。
(6)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新农合只报销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报销方式是在医保个人支付金额的基础上扣除部分不予报销的费用,按照以下比例报销:镇医院80%,县医院70%,县以上及市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50%。个人医保缴费金额不足以扣除不予报销的费用的,不予报销。
4.非报销范围:
(1)服务项目:院外会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按名手术附加费、自请特护、陪护床位费、餐费、救护车费等特殊医疗服务。
(2)非疾病治疗项目:各种整容、健美、减肥、增重、增高项目,整形手术,近视、斜视矫形手术,医疗事故鉴定,康复治疗等费用。
(三)诊断设备和医用材料: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和电子束CT进行检查和治疗的项目,眼镜、假牙、义眼、人工晶体、假肢、助听器等仪器,以及物价部门规定不能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来源或组织来源、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及其他辅助治疗项目。
(5)其他:
(1)输血、血液互助及血液制品的费用。
(2)各种优生优育、不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流产、取环、引产(不含死产引产)、结扎、流产、待产等费用。
③工伤和交通事故(不含交通自伤)。
(4)因违法犯罪或个人过错发生的医疗费用,如打架斗殴、酗酒、性病、自杀、服毒、故意自伤、自残、戒毒等。
⑤简单检查的住院费用。
⑥进入养老院和各级养老院的费用。
⑦住院期间自费药品和自费检查计费,不是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医院的院外检查费用。
(8)第三方支付的参训人员受伤住院费用中,依法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的部分。
5、门诊报销
参加新农合的村民凭诊断书和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诊所,下属交电脑费,给予以下补偿:
(1)免报名费;
(2)咨询费减免50%;
(3)治疗费减免10%,其中低保户减免15%;
(4)辅助检查费减免10%,其中低保户减免15%;
(5)中医门诊中药费减免5%,其中低保户10%。
门诊补偿金额按户计算,每户当年门诊补偿金额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家庭数乘以10元。门诊补偿额度仅限当年使用。当年未达到额度的,不结转下一年度。
6、慢性病门诊报销
部分门诊费用较大的慢性病可报销部分费用,包括:失代偿期肝硬化、癌症(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肾病综合征、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指定项目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中风后遗症。
慢性病大额门诊费用报销起付线为1,000元,起付线以上门诊费用的30%每季度报销一次,累计年度最高3000元(连同住院补偿)。
慢性病的认定以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为准,由区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7、报销程序
参加新农合的人员因病住院,应在入院后48小时内向村(居)委会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报告(包括户主姓名、本人姓名、患什么病、入住什么医院),村(居)委会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应及时登记。
办理出院手续后1个月内,当事人持住院证明、病历、发票原件(复印件不予报销)、费用清单到村(居)委会填写《江海区新农合报销补偿表》进行报销。超过三个月,不再审批报销。特殊情况,由街道办出具证明后,由区合作医疗办公室审批。
患者同时参加商业保险的,应在保险公司办理报销手续后,持住院收据原件回所在村(居)委会。保险公司报的费用不从报的费用中扣除,但报销总额不能超过住院总费用的90%。
8.外海人民医院和里尔人民医院实行住院即时报销制度。
9、合作医疗保险救助基金
区财政设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救助基金。享受合作医疗报销后,自付费用超过一定数额的低保户和其他村民可向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申请财政补助。具体报销方式可于2008年1后在村(居)委会或江海区卫生局网站()查询。
10,基金宣传与监督
街道办事处、卫生院和村(居)委会设立了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公示栏,每月公布一次收支和报销情况。
11,第二次报销
集体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居)委会可实行二次报销,即对享受区级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的村民给予适当补助或大病救助。但区、村(居)两级合作医疗报销总额不能超过村民住院总费用的90%。
12,其他
对虚报、冒领、骗取合作医疗基金补助的参合人员,一经查实,由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通过法律途径向当事人追回,并停止该户享受当年合作医疗补偿和参加下一年度合作医疗。
对于不同年度住院的患者,根据住院起始日明确具体报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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