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处方需要审核哪三个方面?
2.处方规范化:检查处方前言、处方正文和处方后记的内容,处方前言、处方正文和处方后记是否清晰、完整、符合规范;
3.处方的适宜性
就是判断用药的安全性、合理性、经济性,对存在安全性、合理性问题的药物进行提前干预。
药师是处方审批的第一责任人,药师应对处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协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信息系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和信息系统无法审核的部分,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一、从事处方点评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药师及以上资格。
(二)具有3年以上门急诊或病房处方调剂经验,并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药剂师应审查处方药的适用性,包括:
(1)对于必须进行皮试的药物,处方者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判断;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一致性;
(3)剂量和用法的正确性;
(四)剂型和给药途径选择的合理性;
(五)是否存在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存在潜在的临床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他不适宜的药物。
审核处方是药剂师的职责。按照卫生部的要求,需要“查四查十对”:调查方、受试者、姓名、年龄;核对药品、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和数量;查配伍禁忌,讨论药物的特性、用法、用量;检查临床诊断用药的合理性。没有医生签字的不构成处方,处方无效,所以审理范围只包括有医生签字的。
第二,医生处方的审查主要有三个内容,一是合法性审查,二是规范性审查,三是适宜性审查。
合法性审计
(一)处方医师是否按照《执业医师法》取得医师资格并注册执业。
(二)开具处方时,处方者是否依据《处方管理办法》取得在执业场所的处方权。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抗菌药物等药品的处方是否由具有相应处方权的医师开具。
规范性审计
(一)处方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处方人签名或盖章的专用签名是否已备案,电子处方是否有处方人的电子签名。
(二)处方的前言、正文、后记是否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用词是否正确、清晰、完整。
(3)物品是否规范。
1.年龄应该是满周岁。新生儿和婴儿应写日期和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
2.中药饮片和注射剂要分开处方;
3.开具西药和中成药处方,每种药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超过5种药;
4.药品名称应当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或者是原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医院制剂应当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名称;
5.药品的剂量、规格、用法和用量准确、清楚,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模糊用语;
6.常用药品的处方数量和处方有效期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等。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7.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处方书写应符合《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适宜性审计
(一)西药和中成药处方,应审查下列项目:
1.处方用药是否与诊断相符;
2.规定必须进行皮试的药品应注明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断;
3 .处方剂量、用法是否正确,单个处方的总金额是否符合规定;
4.剂型和给药途径是否合适;
5.是否存在重复给药和相互作用,包括西药、中成药、中成药与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之间是否存在重复给药和临床相互作用;
6.是否有配伍禁忌;
7.有无禁忌症:儿童、老人、孕妇、哺乳期妇女、器官功能障碍患者有无禁忌症,有食物药物过敏史、诊断禁忌症、病史禁忌症、性别禁忌症患者有无禁忌症?
8.溶媒的选择、用法、用量是否合适,静脉输液的给药速度是否合适;
9.是否存在其他用药不当的情况。
(二)中药饮片处方,应审查以下项目:
1.中药饮片处方是否与中医诊断相符(病名、证型);
2.饮片、炮制品名称选择是否正确,煎法、用法、脚注是否完整准确;
3.毒麻的细片是否按规定规定;
4.儿童、老年人、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器官功能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是否有禁忌症;
5.是否存在其他用药不当的情况。
法律依据
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注册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配制、核对的,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房用药医嘱。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及其与处方、调剂、储存相关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