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审批机关是哪个部门?

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方可通过审查:

(1)广告法;

(2)药品管理法;

(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药品广告应当经广告主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内容。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和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使用国家机关、科研机构、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生、药师、患者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推荐或者认证。非药品广告不得涉及药品宣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二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具有合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有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够对所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生产活动全面负责。

第四十四条

药品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生产。生产和检验记录应完整、准确,不得伪造。

中药饮片应按照国家药品标准进行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或者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