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药品分销

设立药品配送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药品配送点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品专业技术职称(药师以上);(2)从事药品质量管理、维护、验收、储存和销售的人员应具有资格证书,且每年必须通过健康检查;(3)营业场所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药品储存要三色五区管理;(四)药品养护和储存的必要设备和设施;(五)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以下是更详细的回答:

一、药品配送企业的条件和选择

(1)配送条件。

从事农村药品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

2.三年内没有经营假药、劣药的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3、符合药品采购和配送的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药品配送条件(即必须有固定的场所、专用配送车辆、适合存放药品的卫生环境、设备设施和一定数量的配送人员),药品品种和规模能够满足农村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的用药需求;配送企业在核准注册地址之外设立的配送中心(站)药店,应当符合GSP要求,并通过GSP认证检查;

4.具有较强的配送基础,有能力向本县(区、市)辖区内的农村药品零售企业和农村医疗机构提供质优价廉的药品、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和配送服务;配送的药品能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送达;

5.制定相应的分销管理制度;

6.从事农村药品集中配送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2)申请程序。

凡具备上述条件的市内外药品批发企业均可申请我市农村药品配送企业认定。申请农村药品配送资质认定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农村药品配送企业申请报告,注明配送中心(站)的设立及配送服务保障措施;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已签订农村药品配送协议和农村药品供应清单;

4、农村药品配送管理制度;

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3)资格认定。

1.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药品配送企业的申请。当地县(区、市)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申请企业近三年配送情况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后,正式认定该企业在规定范围内从事农村药品配送业务,并报酒泉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2.正式确认承担农村药品供应网络的主要配送企业,应填写《酒泉市农村药品供应网络配送企业登记表》(附表1)、《酒泉市农村药品供应网络配送企业销售人员登记表》(附表2)、《酒泉市农村药品供应网络配送网络登记表》(附表3)和《酒泉市配送网络汇总表》(附表4),附表附后。

3.确定配送企业的一个配送周期为1年,到期前60日内复检。

4、各县(区、市)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主要配送企业逐一签订《农村药品配送质量安全责任书》,并协调落实主要药品配送企业与配送网点签订的《配送药品质量安全协议书》。各配送网点应制作并悬挂统一格式的监督快递公约(见附表5)。

5.在经销合同有效期内,经销企业因自身原因需要退出经销的,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县(区、市)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0日内重组确定经销企业。原合同终止前,原经销企业仍应按合同规定履行经销义务。

二、药品配送的原则和要求

(一)药品配送原则。

1,药品质量合格原则。配送企业必须向药品配送网点提供合格药品,同时主动提供相关合格证明。由于配送企业原因造成的药品质量问题,责任全部由配送企业承担。有条件的配送企业可以在配送的药品包装上加贴防伪标识或者配送专用标识,保证药品配送质量。

2、药品价格合理的原则。配送企业应当参考市场供应价格,综合考虑采购成本、配送费用、供应数量和支付承诺等因素确定药品价格。城市市场的药品价格应保持在较低水平。

3、药品品种齐全的原则。配送企业应基本满足药品供应网点对品种的需求,品种数量(包括产地和规格)原则上不低于拟配送品种的95%。

4.优质服务的原则。在药品配送过程中,配送企业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周到、方便、热情,不得拖延、刁难客户、手续繁琐或冷落客户,实行“一站式”服务。

(2)药品配送的要求。

1,各配送企业要加强质量管理规范执行,建立配送网点资质档案,完善配送合同,规范药品配送流程,严格遵守质量保证承诺和拒绝商业贿赂承诺,实行规范配送和诚信优质服务。

2、配送企业应建立健全适应药品配送需要的内部运行机制。要建立从进销存到发货的“一站式”服务运营机制;要采取相应的便利措施,最大限度地方便客户。

3、配送药品应严格控制配送品种和质量,配送药品的质量应符合《中国人民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严禁超范围供应药品,严禁向无药品使用和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配送药品。

4.我市认定为农村药品配送的企业主要承担辖区内农村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配送工作,是辖区内农村药品配送的主要渠道。配送企业应严格履行服务承诺,严格按照配送协议配送药品。

5.配送企业收到药品采购计划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将药品配送到指定地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配送到采购量少或者偏远的地方。

6、经销企业应及时提供新产品价格信息和合同服务。

三。监督和管理

(一)本市辖区内,乡镇及以下依法取得许可证和执照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原则上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药品经营企业集中配送或采购。城镇及以下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使用的化学药品制剂、抗生素制剂、中成药、中药饮片和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应纳入集中配送范围。预防用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和特殊管理药品的供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二)在经销合同有效期内,经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调查核实,取消其经销资格,并组织确定新的经销企业。

1,其执照和许可证已被有关部门吊销;

2.故意销售假劣药品被依法查处的;

3.故意销售无证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被依法查处的;

4、已无法履行交货义务或未按合同履行交货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5.年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6、诚信评价为严重不良的企业或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不再适合继续承担农村药品集中配送业务。

(三)农村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农村药品集中配送的;

2、以咨询费、赞助费、推广费等名义。,由配送企业直接或相对分摊;

3、在配送企业按照规定和配送合同的要求履行配送义务后,仍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和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或以产地不符为由拒绝接受的;

4.故意拖欠货款、退货等形式刁难配送企业。

(四)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对取得农村药品配送主体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确定配送企业的重要依据。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流通企业、农村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全面推行药品进货验收、索证索票、药品质量承诺书等规范化管理措施,努力实现从流通源头到零售终端的药品安全一体化管理。同时,要加强对流通企业、农村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的宣传和培训,切实增强各涉药单位作为药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感,确保广大农民用药安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