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生命关怀协会。

英文翻译是: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简称:CALC)

第二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性质:中国生命关怀协会是依法自愿成立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宗旨是致力于临终关怀服务、姑息护理、老年医学研究、老年医疗护理,发展中国的生命关怀事业。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遵守国家有关协会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社会公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倡导实事求是、创新、合作、奉献的精神。

第四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卫生部的业务指导,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9号华普花园D座201室。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实施国家生活护理行业管理;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临终关怀和老年护理的立法和政策研究;

(二)以生命关怀为主题,组织会员宣传普及临终关怀、姑息护理和老年保健知识,提高全社会对死亡的科学认识,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生命关怀服务活动;

(3)建立和发展与国内外姑息治疗组织、临终关怀组织、养老院和养老机构的合作,积极开展地区和国家间的实地考察和学术交流;

(四)培养生活护理专业人才,为医务人员、护士、家属和志愿者提供姑息护理、人文关怀、生活护理等方面的教育和技能培训,发挥中医药优势和特长,开展中西医结合特色治疗,不断提高我国老年病医疗保健、姑息护理和临终关怀水平;

(五)图书编辑、技术咨询、网站宣传;

(六)开展社区生活照料服务;

(七)筹集资金,帮助贫困临终病人;

(八)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奖励对生活照料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会员类型(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人寿保险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支持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意愿;

(三)热衷于我国老年病医疗、临终病人姑息治疗和临终关怀的各界人士和单位均可申请。

第九条入会程序为:

(一)提交会员申请;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3)会员卡须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出。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服务;

(4)对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自愿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组织的学术交流、科技咨询开发、科学论证、科普宣传和社会服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并交回会员卡。

会员在1年内未缴纳会费或未参加中国生命关怀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章程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机构和负责人设立和撤销

第十四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是,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在闭会期间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吸收或罢免委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组组织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方式召集。

第二十一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的,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65,438人+理事人数的0/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召开交流会的形式。

第二十四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业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工作年龄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应当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理事长是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命,并在章程中载明】。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代表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四)闭会期间主持常务理事会主席办公会议,领导和监督秘书处和组织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工作汇报。

第二十九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公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5)兴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寿保险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师。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寿保险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登记主管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章程的修改,应当经理事会通过,并提交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议通过,并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于65,438+05日内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并而自行解散或者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二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终止动议,应当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四十三条中国人寿保险协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经协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十五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于2006年4月6日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