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人体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体生理功能,并规定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

药品按性质分类,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西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诊断药品。

药品储存的原则如下:

1.性质相互影响、易串味、名称易错的品种也要分开存放;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应存放在专用库或专柜,指定专人保管;

3.危险品应严格按照公安部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暂行办法》、《爆炸物品管理规则》、《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执行,并根据其危险性质分类存放在具有专用设施的专用仓库内;

4、有效药品按有效期,按批号依次码放堆放。并按《中国医药公司医药商品调拔责任制》规定的时限,定期向业务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销售;

5、长期存放的商品怕压,定期堆码整垛,垛与垛之间应采取必要的间隔措施;

6.退回的货物应单独存放和标记;

7、搬运和堆放应严格遵守药品包装标识、安全操作的要求,防止野蛮装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八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国家药品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药品追溯体系。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推动药品追溯信息相互共享,实现药品可追溯。

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监测、识别、评价和控制药品不良反应和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