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品种保护证书的审批和颁发部门是
法律分析:中药品种保护证书的审批发证部门是各省、各市场的监督管理部门。中药保护品种分为一级和二级。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分别为30年、20年和10年,每次延长的保护期不得超过首次批准的保护期;二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为七年,保护期满后可以延长七年。
法律依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九条:中药品种保护申请程序:
(一)中药生产企业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中药品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意见,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特殊情况下,中药生产企业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对申请保护的中药品种进行审评。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审评结论。
(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决定是否给予保护。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中药保护品种证书。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聘请的中医医疗、科研、检验、经营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