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医疗保险政策

退役军人医疗保险是为适应国家医疗保险改革的需要,解决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而设立的。退役军人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国家补助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退休医疗保险

第二十条参加退役军人医疗保险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缴纳退役军人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个人缴纳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

义务兵和供应生不缴纳退役军人医疗保险费,国家按规定标准给予退役军人医疗保险补贴。

第二十一条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国家补助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军人工资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二条士兵入伍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二十三条现役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医疗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现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二十四条退出现役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制定退役军人医疗保险相关法律,可以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维护军人利益,鼓励军人安心服役。退役军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利率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利率确定。以上信息由边肖整理编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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