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手术报销
参加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住院报销办法如下: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报销。
1.报销起付标准:
一级医疗机构65438元+000元/次,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2.报销比例:
在政策范围内,一级参保人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自付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自付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自付50%。二级被保险人在一级基础上增加5%,未成年人在上述基础上增加5%。医用范围内中医诊疗项目和中药汤剂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住院分娩,定额补助400元;剖宫产和并发症
关于
按居民一般住院政策报销。
3.上限:
第一档8万,第二档12万。
4.大病费用报销(与疾病无关):
参保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线15412.00元。
由重疾保险支付60%。
5.重疾最高限额:20
万。
文件基础
《重庆市医保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住院报销比例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75号)。”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2021
》
(
渝医保发[2021]7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