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今年已被贵阳医学院录取为研究生,所有考试和下乡信息齐全。我能晋升为主治医师吗?

晋升条件

1,医学中专毕业,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工作,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七年;2.医学院校毕业,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六年;3、医科大学毕业,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疗工作不少于五年;4.医科大学毕业并取得医学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四年。5.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或学历,从事初级(师)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不少于3年。6.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或学位。

无申报条件

1.医疗事故责任者三年内;对医疗差错负有责任的,一年内;受到行政处分的,在纪律处分期内。

考试方法

自2003年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两年滚动管理。考生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即2003-2004年为一个周期,2004-2005年为一个周期,以此类推)通过所有科目(4个科目)。科目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考试成绩以100作为各科满分计算。各科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考试成绩有效期2年。2年内全部4科合格者,可申请该等级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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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编辑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和晋升规定。

第一

为了统一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加强晋升管理,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加快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卫生技术队伍,创建全国统一的新医药,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

根据业务性质,卫生技术人员分为四类:1。医疗防疫人员的技术职称(包括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寄生虫防治、工业卫生、妇幼保健等。)分别是: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主管)、医师(住院医师)、医士(助产士)、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2.药学人员(含中、西医)的技术职称为: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药师、药师、药师。三、护理人员的技术职称有:护士长、副护士长、护士、护师、护士。4.其他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包括检验、理疗、病理、口腔、同位素、放射、营养、生物制品生产等。)分别是:首席技师、副首席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师、见习。

文章

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政治思想条件: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德才兼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实现新时期总任务作出贡献。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及以下条件者,可晋升主任医师、主任药师、首席技师、首席护士:1。精通本科(本专业,下同)理论,掌握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动态,能够吸收最新科研成果并应用于实际工作(中药学专业必须精通中医理论,研读经典医学著作);2.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够熟练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复杂疑难问题。精通掌握一门以上外语(中医、中医药人员暂不需要),有较高水平的科技论文或著作;3.善于指导本科整体业务,培养医疗、教学、科研高级人才;

第五条

符合第三条及以下条件者,可晋升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首席技师、副首席护士:1。熟悉本科理论,了解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能够吸收最新科研成果用于实际工作(中药学专业必须熟悉中医理论和经典医学著作);2.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够熟练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复杂疑难问题。能够掌握一门外语(中医,中医人员暂不需要)并有一定水平的科技论文或著作;3.能指导本科整体业务,为医疗、科研、教学培养高级人才;4.从事本科主治医师(或相当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第六条

符合第三条及以下条件者,可晋升为主治(主管)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1。熟悉本科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精通本科实际技术操作;2.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处理本科的复杂问题。能看懂一门外语专业书(中医、中医人员暂不要求);3.有一定的科研、教学和指导下级卫生人员的能力;4.从事医生(或同等职位)工作五年以上。

第七条

医生、药师、技师、护士可定义为符合以下条件者:1。熟悉专业理论和医学基础知识并具有一定的实际技术操作能力;2.能够独立处理本科常见疾病或解决常见业务技术问题,能够对中初级人员进行业务指导,能够阅读一本外文专业书籍(中医、中药人员暂不要求);3.高等院校毕业或从事本科医士(或相当职务)工作五年以上或具有高中学历,师从五年以上(初中学历须为七年)并经考核合格者。

第八条

医生、助产士、药师、技师、护士可以定义为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1。了解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实际技术操作能力;2.能担任本科一般常见病防治或一般常见业务技术工作,并能对初级人员进行业务指导;3.中等技术学校毕业或中医学徒,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独立从事本科工作三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

第九条

符合第三条及以下条件者,可指定为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药师、护士、见习员:1。对本专业的一般知识有初步了解,能承担一般专业工作;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接受过短期学徒或实际工作培训。

第十条

在卫生医疗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有重要发明创造,或在科学技术上有独特专长,或西医研究中医坚持中西医结合道路,对开创我国统一的新医学有贡献者,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

第十一条

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晋升,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贯彻群众路线,听取各方面意见,由学术委员会评定。具体考核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制定。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1。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中级,报县(市)卫生局(分局)或相当于本级的卫生行政机关审批;中级晋升医师(或相当职务)由单位组织鉴定,推荐参加统考,由地区、省辖市卫生局审批,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备案。医师晋升主治医师(或相当职务)时,须报所在地区、省卫生厅审批,并报所在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备案;主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或相当职务)的晋升,须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审批,并报省、市、自治区有关领导机关和卫生部备案。中央部委所属地方企事业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晋升,由有关部委办理。没有部委或卫生行政部门不健全的,由相关部委委托地方按上述程序审批。二、由卫生部和省、市、自治区双重领导下的部直属单位,认定或晋升副主任医师及其相当职务,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审核,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三条

《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卫生技术人员。附:部分备注1。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相当职称,下同)为技术职称,正、副科主任为行政职务。科室主任一般应由主任医师担任,但如果没有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难以担任科室主任,也可以由下一级医师担任。2.护士长、护士长、护理部主任(护士长),担任行政职务。3 .在卫生医疗单位中,从事科研或教学工作的人员,应按教育部或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确定和晋升。4.各级卫生技术人员晋升时,其考核(或考试)的内容和方法可由卫生局根据省、市、自治区的实际情况规定。5.本条例中的医士、助产士、药师、护士和技师统称为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药师、护士、见习员统称为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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