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和质监局是做什么的?怎么区分?

不同的是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职责和职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

一)负责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和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

(二)负责制定食品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国家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重大整改治理方案。负责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系统,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食品安全标准,并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三)负责组织制定和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发、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质量管理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注册、监督和检验。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开展监测和处置。制定和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和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监督事故调查实施。

(六)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科技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和追溯体系及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八)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联动机制。

(9)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推进和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考核评估。

(十)承办国务院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SFDA的职能: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全方位监管,包括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使用单位(医院)。

全面监管食品。作为政府的抓手,起到协调卫生工商质监的作用,没有实际执法权。

保健食品的审批

商务局的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招商引资、国际国内经济合作、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国内外贸易和港口建设的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业务领域的规则、制度、标准和发展规划。

(二)负责与世贸组织有关的业务系统的研究、指导和服务;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与进出口公平贸易有关的工作;组织产业损害调查,受理、调查和处理招商引资、内外贸、市场流通、餐饮服务等业务投诉。

(三)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研究制定规范市场体系和流通秩序的政策,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控和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情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的市场流通管理;研究提出市场供求应急预案,组织培育现代物流方式,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同步发展。

(四)调查研究流通和餐饮服务业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体系建设和畜禽屠宰监管,管理盐、酒、成品油等重要商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业;负责拍卖、典当、实物租赁、旧货流通等特殊行业流通活动的规划和监督管理。

(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战略、方针和政策;统筹管理商品进出口和技术贸易工作,负责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制和执行以及配额、许可证的管理。

(六)负责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合同和章程;指导和管理招商引资、招商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审批和进出口工作,加强与境外、省市企业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综合协调和指导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具体工作;负责省外和国外常驻商务代表机构的设立和管理;负责出国商务考察组的审批。

(七)负责对外经济合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负责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资质认定和管理,审查或核准地方企业的外商投资项目并实施监督管理;管理国际国内政府机构或组织在我市的无偿援助项目和补偿工作。

(八)制定和实施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政策;指导和管理招商引资企业的审批和备案工作;负责重大招商活动和各类商务会展的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各类涉外商务洽谈会、展览展销会、投资贸易洽谈会等活动;制定并实施举办上述活动的管理措施。

(九)负责市商务新闻发布会、信息收集、对外宣传和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指导和组织实施招商引资、对外合作、流通等领域的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建设。

(十)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港口发展规划,管理港口工作;联系和协调酒泉海关的工作。

(十一)指导县(市、区)商务(招商)工作。

质量监督局的职能和职责

(一)负责贯彻国家和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生产的规定》。

(二)负责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和提高产品质量的政策措施;指导各行业的质量管理;组织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参与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参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负责组织IS09000族标准的宣传和实施;负责质量指标的统计和考核;负责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申报和推荐。

(三)负责制定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实施;提出不定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标准化、计量、质量和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监督并接受产品不合格企业的整改;办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管理产品质量鉴定、质量仲裁检验和计量仲裁检验;负责受理质量和计量投诉,调解质量和计量纠纷;落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部署的专项检查;承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办的与办案有关的事项。

(四)负责组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传和实施,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推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负责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和企业执行标准的登记;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信息标准化和服务标准化;指导企业标准化工作。

(五)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组织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依法实施计量监督,规范市场计量行为;组织实施强制计量检定;指导行业和企业的计量工作,推行工业计量现代化管理,完善计量测试体系。

(六)负责实施国家质量认证认可规章制度;制定质量和计量认证认可的规划和计划;推动企事业单位开展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参与国家对认证后企业的跟踪监管;监督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负责强制性安全认证产品的监督管理;监督认证产品;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和假冒认证标志等违反相关认证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规定,负责厂内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防爆电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机动车辆、游艺机、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监督;协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特种设备许可管理;参与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和改造的质量监督;负责特种设备使用者的安全监管;负责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对相关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协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负责组织制定本局质量技术监督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宣传、教育和信息工作。

(九)负责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管理;负责本局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承办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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